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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纳税操作实务新.ppt
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纳税操作实务 孙炜 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孙炜的课程介绍 1、《房地产企业项目全周期纳税筹划及税收风险防范》2009 2、《房地产企业投资融资重组纳税筹划及风险防范》2009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收政策运用解析》2004 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及政策解析》2004 5、《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应对策略及操作实务》2015 6、《房地产内控管理中的税务风险防范及筹划》2012 增值税原理解析运用 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收和应付) 增值税的中性特点(零售税) 增值税纳税人不是负税人 税负率自动与盈利能力挂钩 避免重复征税(上游是否纳税链条抵扣) 中间环节免税意义不大甚至负面 增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1 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2 细则 二、三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八条 境内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九条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增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3 视同销售 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税发【1998】137 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增值税:开票或收款 增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4 其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 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66号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 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 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入, 5)国税函【2007】414、电信 国税函【2007】778、联通 国税函【2006】1278 移动联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 他人,征收增值税。 7)财税字〔1995〕69号?罚没商品拍卖收入不交税 增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5 财税【2013】106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5 财税【2013】106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 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 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 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对比前面的 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5 财税【2013】106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5 财税【2013】106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 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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