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高校责任界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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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高校责任界定.doc

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高校责任界定   收稿日期:2013-04-11   作者简介:刘稳丰,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南湘潭/411105)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YBA213)的成果之一。   摘 要: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学生和学校在责任认定上往往各执一词,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高校一律免责,因为高校对宿舍内学生的财物负有有限的安全保障义务。参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这一义务可以梳理出具体内容。确定高校是否应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负责及责任大小,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校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直接责任、补充责任和相应责任三种形式。   关键词: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   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案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这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而且可能引发学生和高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财物失窃的学生认为,学校或宿舍管理方应保障学生宿舍财物的安全,当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时,学校或宿舍管理方须负责赔偿。而学校或宿舍管理方认为,学生的财物应由学生自己妥善保管,校方或管理方对学生财物没有保管义务,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分析并解决此类问题,即为本文主旨。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的学校责任的粗略性规定 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其财物损失由谁负责?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盗窃案件应该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实施盗窃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是,现场抓获盗窃行为人的概率很小;学生报案后,此类案件的破案率较低;即使案件侦破,学生从盗窃行为人处完全追回损失的机率也很小。那么,在案件没能侦破、盗窃行为人没有被抓获时,学生的财物损失由谁负责?由学生自己负责还是由高校负责?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涉及以下四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高校向学生提供宿舍以供学生生活、学习,学生向学校交纳住宿费,学生租赁学校的宿舍居住,因此与学校形成租赁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学校是出租人,学生是承租人。高校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住宿条件与标准的宿舍给学生,学生的主要义务是向学校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宿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高校在收取学生住宿费时,除出具收款凭证外,并没有与学生签订租赁合同。当然,当高校收取学生住宿费并开具发票时,可以认为这种租赁合同关系即已确立。如按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财物负保管的义务,相反的是,规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高校收取住宿费,学生缴费后得以居住学校提供的宿舍。如将高校收取住宿费视为服务性收费,学校与学生之间便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这样,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推断,如果因高校提供的宿舍没有达到防盗的要求,导致学生财物失窃,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是说,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导致的损失均由学校负责赔偿。另外,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标准比宾馆低多了,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享受低廉的收费标准而要求对方承担无限责任,显然不合常理。有学者认为,如学校以低于成本或仅以成本价向学生提供住宿,这是学校基于教育法的规定而非出于营利的目的,这时,当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学校向学生收取超过成本的住宿费用即以营利为目的时,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导致学生财物失窃形成较大损失的,学校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三)《物业管理条例》   现在,一些高校把学生公寓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因此,我们可以从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寻找依据。该条例的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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