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两大新诉讼法挑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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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两大新诉讼法挑战.doc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两大新诉讼法挑战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同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的修改,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法”的修改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对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两法”修改范围广、内容多,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意义尤其重大。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就应做到及时研究和适应两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任务和挑战,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做好两法赋予控申部门的新职责。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控申部门必须直面的新规定   (一)首次明确规定了诉讼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   新刑诉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及司法机关执法理念的影响,经常会出现辩护人行使权利不畅的现象,权利被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新刑诉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诉讼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保障辩护人尤其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改善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是完善辩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保证,也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体现了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二)首次建立了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   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刑诉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此前这类投诉多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次修改将会有力的解决这一难题,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首次将程序违法纳入再审程序,细化、补充了案件重新审判的条件   1996年刑诉法第204条规定的四种申请再审理由存在着很大不确定性,对于第(一)、(二)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对于什么是“新的证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理解等都没有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执行混乱。此外,这四种情形都仅仅将实体错误作为重新审理的范围,而将程序错误排除在外。为此,新刑诉法第242条细化、补充了第(一)、(二)项规定,明确规定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达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这些修改规定既与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证明标准的条件相协调,又与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有利于司法实践理解和把握。同时, 新刑诉法第242条还专门增加一项将程序违法作为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将有力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程序公正的实现。   (四)首次赋予了控申部门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许多被告人刑满释放成了自由公民,他们可能在再审过程中实施各种行为,妨碍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1996年刑诉法并没有对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和决定主体作出任何规定,使得再审程序的进行往往面临许多障碍。为此, 新刑诉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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