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提高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地方土地出让收益比例的合法律性.doc
浅析提高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地方土地出让收益比例的合法律性
摘要:
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大头,土地出让收益一直是地方政府自己管理的小金库,是地方财政弥补其事权与财力不相匹配的主要来源。近几年来,国务院陆续通过一系列文件规定了地方土地出让收益的安排比例,特别是为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要求地方政府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安排比例,这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还有待探讨。本文运用了法律判断的特有的思维以及方法,通过寻找法律依据以及建构大前提再运用涵摄的过程,对该事例进行了分析,最后对问题作出了回答。
关键词: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收益;中央;地方财政
引言:土地出让收益一直是地方市县政府可以自由支配的财源,近几年来国务院陆续增加了其使用比例的规定,随着这种趋势,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务院会越来越扩大对地方土地收益比例的规定,使得地方可自由支配的范围越来越小。但是国务院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剥夺了地方政府财政自由支配的权利,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呢?这关乎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国家的建设发展以及一个国家法律威严的重要问题。本为对此行为的合法律性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和浅析,希望能够进一步引发大家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1]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在2011年9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确定中央将继续增加资金补助,地方也要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加大省级统筹力度。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土地出让收益一直是地方市县政府可以自由支配的财源,近几年来中央各部门陆续下文件,要求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用于保障房建设、10%用于教育投入、10%用于水利建设,加上2004年规定计提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目前已有45%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被中央挂了号。
二、法律问题
土地出让收益是地方财政的一部分,但现在国务院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别是廉租房的建设,要求地方政府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的比例安排,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律性?
三、法律依据
(一) 行政法规
1、《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第5条 土地出让收入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 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第2条第8项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第3条第2项 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
(二) 部门规章
1、《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
第2条 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2、《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
第3条 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出让收益较多、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较大、公共预算难以满足相关资金需要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
四、大前提
建构法律依据中法条的大前提:
1、《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第5条
使用对象:土地出让收入
使用范围: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2条第8项
使用对象:土地出让净收益
使用范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使用比例:10%
特殊情况:根据实际还可以提高比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第3条 第2项
使用对象:土地出让收益
使用范围: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
使用比例:不低于10%
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第2条 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