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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民诉法中视听资料记录方式的不足与完善.doc
浅析新民诉法中视听资料记录方式的不足与完善
视听资料记录是新增的留置送达证明方式,能够更加完整地再现送达过程,保存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影像资料,对于提升送达成功率和审判质效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分析留置送达中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的运用效果,笔者选取龙泉法院2012年上半年和2013年上半年两个时间段结案的民商事案件送达情况为样本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视听资料记录证明修订对送达机制的影响
(一)留置送达占有效送达的比例大幅提高
2012年上半年,龙泉法院民商事案件共送达578人次,其中有效送达531人次,无效送达47人次。(见图1)
〖JZ〗图1:2012年上半年各送达方式情况(单位:人次)
〖TP2Z1.TIF,BP〗
2013年以来,该院不断改进送达机制,强化送达力量,指定由一名法警和一名聘用人员组成专职送达小组,并配备专车和全套便捷式录音录像设备负责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2013年上半年共送达民商事案件678人次,其中有效送达606人次,无效送达72人次。(见图2)
图2:2013年上半年各送达方式情况(单位:人次)
〖TP2Z2.TIF,BP〗
从图1、图2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送达方式正逐渐从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为主向以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为主、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为辅的机制转变。
(二)视听资料证明在留置送达中占绝对比例
2012年上半年留置送达的案件中,由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只有见证人证明一种方式,极大束缚了留置送达的推广运用。到 2013年上半年,采用留置送达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是去年同期的2.76倍,而且基本上采用了视听资料记录证明(见表1)。
(三)视听资料证明扩大留置送达适用的案件类型
2012年上半年,除了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留置送达的90%以上案件类型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2013年上半年,采用留置送达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证明方式的可选择性和便捷性不但突破了留置送达适用的地域范围,更扩大了适用的案件类型。以商事案件为例,各种类型案件留置送达情况见图3。
上图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等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的情形相对较少,如果多名被告人住所地相距较远,就需要分别邀请多位见证人,大大增加了送达的难度。采用视听资料记录证明能有效克服这些弊端,更适合于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视听资料记录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的运用对破解送达难、提升送达效率具有积极促进作用。2013年上半年,龙泉法院各项审判质效评估数据较之上一年同期均有明显提升,如简易程序适用率从61.36%增长为85.75%,平均审理天数从65.77天缩短为28.99天。但视听资料记录证明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
(一)视听资料应记录的内容不明确
送达人员到达送达场所后,应从何时开始录音录像,实践中各法院做法不一,即使同一个法院因为送达人员不同也有所差别。送达人员开启摄像机应从下车时,进屋时,见到当事人时,开始送达文书时,还是受送达人拒收文书时,这些都需要明确。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统一标准,首先要明确的是送达过程中视听资料应当记录哪些送达要素。只有完整记录了这些要素,才是一个适格的视听资料。
(二)视听资料的保存和归档不规范
视听资料完成后,以何种方式整理和保存,由谁进行保存,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通过向丽水地区其他基层法院了解,有些法院由送达人员保存,有些法院由案件承办人保存,有些法院由网管人员保存。多数法院并没有建立专门的视听资料归档制度。为防止因电脑或系统故障导致视听资料灭失,当前龙泉法院实行多重保存机制,在送达人员提交给各承办法官审核后,发送至院内一台专门的服务器上。网管人员每月对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并刻录成光盘交由档案室存档。送达人员对自己送达的案件负责保存,承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保存和审核,网管人员负责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刻录成盘并交档案室归档,档案室负责定期整理光盘、分类保管。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何统一保存和归档视听资料,是否需要建立视听资料查询平台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受送达人的权利无保障
有权利才有救济,赋予当事人对视听资料具有查阅、复制、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是实现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题中之义,但当前立法对受送达人及利害关系人具有何种权利却没有规定。例如查阅权是当事人行使其他后续权利的基础,但应如何保障当事人查阅视听资料的权利,仍有待规范。当事人必须到法院查询,还是可以得到一定范围的授权在网络上自己查询?如果必须在法院查询,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由谁进行审核并授权,查询的场所是否需要固定,是在业务庭,档案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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