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法下证人法律权益保护的完善.docVIP

浅谈新刑诉法下证人法律权益保护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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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下证人法律权益保护的完善.doc

浅谈新刑诉法下证人法律权益保护的完善   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其出庭作证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指控犯罪、惩罚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完善证人法律权益的保护,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良好运行。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存在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普遍问题。在现实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不足3%。调查发现,在案件审理中,很少有人愿意出庭作证,即使其在公安检察机关出具证人证言,也基本选择不出庭作证,造成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无法了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影响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不利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正义。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贱讼”、“耻讼”的传统法律观念根深蒂固,造成人们不愿参与到诉讼中。而且人与人之间存在“熟人化”,只要不涉及切身利益,通常不愿出庭作证得罪人。再者,人们害怕自己出庭作证,事后使其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打击报复。而且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承担人身风险,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产生一些相关费用。   二、我国证人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为保护证人的主体;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公检法三机关对证人应当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明确证人作证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助权利。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明确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办法。   六部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性措施。”   三、我国证人法律保护的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在针对证人作证和证人保护制度方面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仍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化、笼统、简单,缺乏具体内容以及配套的程序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等问题。   (一)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未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为证人提供全面具体的保护。证人因出庭作证受到报复威胁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法律保障。我国《刑法》虽然规定打击报复证人可以追究刑事证人,但未明确采取什么报复威胁的行为,至什么程度才能处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保护证人的机关分工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保护证人的主体,但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职责及分工的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由哪个机关接受保护申请,由哪个机关实施具体的保护措施,三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承担哪些具体职责等均无明确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造成“谁都该管,谁都不管”的混乱局面。   (三)保护证人范围狭窄   首先,案件适用范围狭窄。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只规定在四类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具体的保护措施,未规定在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享有哪些保护措施。但在现实生活中,其他案件也存在着恐吓、威胁、殴打证人的现象,在打击报复的程度上可能不亚于前四类案件。其次,保护对象太窄。新刑诉法只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予以保护,而没有将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纳入保护范围。   (四)注重事后惩罚,忽视事前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对证人保护的规定大多是事后保护,证人往往在受到实际侵害后,公安司法机关才有所行动,无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手段来加以预防。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在证人作证之前,犯罪嫌疑人或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威胁证人,使得证人不敢作证或迫使证人作伪证,达不到查明犯罪事实的目的,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这种缺乏合理预期性、系统化的事后保护机制不能有效保护证人及其亲属。   四、完善对证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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