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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产业发展有关法律问题研究.doc

再制造产业发展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发展再制造产业是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具体实现途径。发展我国再制造产业的建议:尽快制定配套法规细则;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产业引导;强固再制造产业的监管体系;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关键词:再制造;产业发展;法律问题;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38-02   再制造就是借助新材料和高技术手段对废旧产品实施修复改造,形成批量化生产。其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原则,也符合低碳经济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要求,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依靠能源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增长的弊端开始凸显。因此,我们必须进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移,创造经济持续发展的更好环境。   一、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再制造产业起步较晚,2009年1月《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确定了再制造产品的合法性,但由于其他种种原因,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依然面临诸多问题。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如“国家支持”但没有规定具体的途径或者方式。其次,规定用于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而目前“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十分模糊。再者,用于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还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虽然相关部门已发布了《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并开始实施,但目前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三大产业的再制造产品标识和商标使用管理还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体系。   (二)相关政策支持薄弱,降低了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   我国再制造相关政策几乎一片空白,税收优惠政策和融资渠道缺乏,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做出了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的引导和促进性规定,但没有具体政策规定,目前,机床再制造行业普遍税赋较重,现行“三减三免”优惠期较短,税额抵免的比例过低。   (三)现有试点分布零散、限制多,难以形成产业规模效应   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14家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使得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了一定得发展,但是其他装备产业却很不明确,而且该办法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规定了诸多限制。再者,各个试点分散在各个不同区域,联系不紧密,难以达到规模效应。   (四)社会认识严重不足,进一步限制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   从企业来说,相当一批企业对再制造持否定态度,认为再制造不是大企业应该从事的业务。而且,大部分消费者都没有接触过再制造产品,对再制造产品存在误解,不愿意使用再制造产品。   在制造业发展初期,公众对其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再制造是指对于废旧装备采用高技术修复的产业化,使其不低于原有设计的性能,能够重新使用。维修作为保持产品正常运行的传统措施,多以换件为主,对个别零件的修复也是用现有设备、技术以单件方式进行。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再制造产品的范围已覆盖汽车零部件、机床、工程机械、铁路装备、医疗设备及电子类产品,再制造企业众多,配套的再制造回收企业数量庞大体系完整。   综合而言,我们要纠正错误的认识,逐渐形成规模化经营。   二、国外再制造产业有关政策法律借鉴   目前发达政府非常关注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从法律保护到政策支持、监管手段等等形成了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德国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利用法案、条例和指南三个层次相辅相成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其根据先后颁布和修订的8部综合性和专项再生法,有效地运用了相应的法律手段,界定了政府、企业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构建了包括基本法、综合性法律、专项再生法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配套的预算、税收、融资政策和实施机制   发达国家多采用预算拨款、专项资金、财政补贴和融资政策等财政手段来促进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在融资方面,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等金融组织贷款门槛低,还利用贷款贴息方式选择一些特别重要的项目予以支持。在财政预算方面,对发展再制造业给予相应生产、实验费的1/2补助。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美国联邦政府实行的扣税免税,创造性地开创了新鲜材料税。   (三)完善再制造产业经营管理和协作机制   目前,发达再制造产业经营管理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业体系。如在美国有专门的汽车发动机再制造协会负责管理汽车发动机再制造行业的技术、设备、产品等事宜,并对一些具体零部件的再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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