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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研究.doc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研究
摘 要: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业、城市较之以前有很大的发展,国民经济也相对富足,已有部分国民提前达到小康水平的生活。在此时就更应当关注农民,使众多农民的生活也逐步好起来,最终实现我国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和制度设计时应当把农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具体措施:建立专项法律,完善监督机制,完善价格机制,完善相关政策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制度设计;农民利益的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28-02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界定
目前,我们国家的现有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目前流行的观点中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人的改变。由其他人替代原承包户成为新承包户,拥有原承包户曾近拥有的一切权利。提出第二种观点的学者们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就是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承包人依然拥有着承包权,而由别的主体拥有使用权。而在第三种观点中区分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基本上就是指前面所述的第一种观点,具体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承包人的改变。另外一种情况则是指,作承包人拥有的承包经营权是不发生变化的,而只是将该承包经营权中的某些民事权能转让给他人。因此,在该观点中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即民事权能的转移。支持此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有: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用益物权范畴的,而结合民法上物权的相关理论,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是一种独立完整的权利。而不是两种权利的结合,因此,上述第二种说法欠妥,笔者不认可。其次,权能可以作为独立的客体进行移转,在我国民法上是有依据的。因此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不改变承包经营权完整的用益物权性质的前提下转让其中某些权能的观点是合理的。而上述第一种观点是太片面化,不能覆盖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相关学者提出的上述第三种观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应将农民利益放置第一位
我国拥有着十几亿的人口,而农民群众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左右,是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的。虽然十几年前我国就基本实现了小康社会,但是该种小康水平还处于不平衡、不全面的发展阶段。若无法使占据全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实现小康,就不可能真正地实现全社会的小康水平,因此,为尽早达到我们国家的全社会的小康水平,就必须更加关注农民、农村问题。将三农问题始终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群众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贡献了许多,在革命年代的贡献已毋庸置疑;从新中国成立后计算,累积起来,按现价可多达几十亿。现如今我国国民每年人均总收入已达到几万元,此时应该是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带动农业,回馈农村、回报农民的时候了。土地作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如何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功能,为农民群众们增加更多的收入。在如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只有让土地产权流动起来,即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为如果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固定的停留在承包户手中,就无法实现土地的实际价值,从而限制了土地的功能效应发挥更好的作用。农民只能依靠简单原始的劳动耕作来获得收入,最终使农民的收入减少。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出相关政策和工作指导方针,在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同时,大力推动和引导农民对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我们国家,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因此,农民的利益始终和国家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改善农民的基本生活状况,增加农民的收入,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其实质就是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共同利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的基础
(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混乱、流转行为的不合法等多种流转问题,直接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恶性发展。其关键所在,是很难对承包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统一规制和标准化的管理,归根结底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没有真正的实现长期稳定。在如今的农村社会中依然大量存在村集体以各种名义将农民拥有的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法的拿回,或者任意调整土地的承包关系,使承包户的财产利益很难有保障。因此,只有保证和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才能保证承包户所拥有的承包经营权长期的稳定,也才使农村土地的产权稳定和清晰化,从而使农民产生归属感和主人翁的意识。避免他们由于顾虑土地产权不稳定的因素,而只看重眼前利益,不合理的投资和开发土地,造成对土地这一稀有要素的浪费和破坏。因此,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维护农民和国家的利益,以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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