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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法》中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协商机制的思考.doc
在《国家赔偿法》中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协商机制的思考
摘要:2010年12月起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在第35条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如何在《国家赔偿法》中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协商机制,及该机制在检察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协商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1;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2-0058-02
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做了较大的修正,特别是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有利于构建国家机关与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的界定及具体标准,《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协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作为主要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办案中应正确把握新要求,准确适用新规定,依法、规范地开展国家赔偿工作。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原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他们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的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达到精神抚慰的目的,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体现法律对公民尊严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只适用于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情形。
二、精神损害赔偿面临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造成严重后果”,即什么情形的损害只适用于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什么情形的损害适用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事情,赔偿标准的如何统一是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由于精神抚慰金方面没有统一、具体的赔偿标准,这就给予承办的检察人员有较大的酌定权,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司法实践中,只能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由承办检察人员根据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所受的损害,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评判,提出赔偿金额与请求人充分协商,寻求最佳的救济方案。
三、协商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更是难以把握,因此,与请求人协商就成了落实该条款的重要途径。
协商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虽是选择性的规定,但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一是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统一、具体的赔偿标准,特别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更是难以把握;二是通过协商,寻求双方的平衡点,有利于消除请求人的对抗情绪和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三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有利促进矛盾的化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如何构建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
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非财产性等特点,注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非确定性,司法实践中由于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分歧较大,协商的难度往往较大,因此必需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
1.正确认识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协商中的法律地位
协商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赔偿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协商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遵循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过去赔偿义务机关单方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转变为事前双方沟通互动的行为,使得做出赔偿的决定更具有可接受性。
2.协商应充分体现诚意
赔偿请求人受到损害并非仅仅是金钱或物质所能解决的,在协商中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真诚道歉、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争取请求人的谅解,至少在情感上让请求人感受到工作人员在尽最大努力为其谋求合理赔偿,对请求人的心理和精神起到积极有效的抚慰作用,对于消除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对抗情绪起到舒缓的作用。
3.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通畅的沟通渠道是双方协商的前提,只有充分地交换意见,才能达成合理、合法的共识和谅解。首先,应充分听取请求人的意见和诉求,从中了解请求人精神方面所受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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