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背景下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救济的几点思考和立法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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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背景下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救济的几点思考和立法建议.doc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救济的几点思考和立法建议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实践的摸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逐步完善,与此同时,国内各事业单位也进行着体制改革、人事制度的深化,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中的一个群体,其内部的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涉及到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基于此,为了拓宽救济渠道,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进行必要的救济和立法完善,本文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救济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1-0134-02   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既有《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同时在《教师法》相应条款中也规定了作为教师所应享有的“特殊”权利。作为高校教师,职业上有其特殊性,而在法律层面,也具备了法律所赋予的职业上的特殊权利。《劳动合同法》在规制高校人事及合同纠纷时仍然起着主导作用,而高校中所发生的纠纷目前仍然主要采取申诉、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三种救济途径来解决,导致教师合法权益救济在现实操作中难以落实。   一、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层次不一,教师任用形式也多种多样,基于历史或地域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高校与教师间的合同关系也呈现出各式各样、复杂难辨的现状。广泛地看,高校教师可划分为编制内人员与编制外人员两个大类,仅这两类人员相比较,编制外人员相对编制内人员的福利待遇、薪酬标准等就具有很大差别,而编制外人员在现实中更是高校的弱势群体,其无力也无法找到合适有效的救济途径。而许多高校之所以仍然选用诸如人事代理、劳务派遣、返聘及外聘的形式的人员进入高校任教,正是看中了“花少钱,办同样的事”的效果因素。另外,编制外教师在付出与编制内教师同样劳动,却没有获得同样报酬和地位的同时,往往还受到各类不公正的歧视,如何消除歧视,给予编制外教师与编制内教师一样的法律保护,真正贯彻《民法》所倡导的平等原则,实现社会正义,则是《劳动法》在解决高校教师人事合同纠纷的重要任务。   二、高校教师权益救济机制有待完善   前文已经提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高校教师与高校发生纠纷一般采取的解决途径有申诉、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三种形式。对于申诉,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出台的《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具体的阐述。对于人事争议仲裁,在2007年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给予了相关解释。在现实操作中,申诉往往通过内部规定的既定程序来解决双方的争端,操作中没有明确的规则标准作为参考;人事争议仲裁虽然有法定的规程作为参考,但由于高校并不等同于普通的事业单位,其职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处理纠纷时也必然要具体问题分别对待,从而表现出申诉方式和人事争议仲裁方式在高校教师权益救济时明显的先天不足。正因如此,高校与高校教师如发生合同纠纷,其最终都可能通过诉讼这个司法途径来解决。但现实情况则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确定双方法律属性、选择法律适用时普遍存在很大分歧。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我国从立法层面进行了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实现了人事仲裁向诉讼过渡,对保护高校部分合法利益受侵害教师的实际利益起到了重大作用。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出台调整人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参照的仍然是一些政策性和行政性文件,这些文件所固有的制定时间早、内容更新慢的缺点已经严重不能满足国家所一再强调的不断深化的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三、高校教师权益救济不力的原因   1.权益救济法律依据缺失。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实行的是教师聘任制,对于这种聘任制度,就法律层面而言,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出台。于是各高校或参考其他院校,或凭空想象制定了适用于自身的各种规章制度,随意性很强,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高校领导层的权力滥用的后果,从而导致教师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2.教育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无法成为教师权益的“代言人”。从成立的出发点来说,教育工会应该是教师权益的代言人,但在实际中,其已严重行政化,成为高校的机关的附属单位。而教工代表大会则更是形式上的代言工具,两者都不能真正代表高校教师的权益。而脱离了这两个教师所能代言的单位,教师群体主张权益更是难上加难。国外高校的教育工会往往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3.高校教师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高校教师已经以劳动者的身份立足现实社会,原来国家干部、铁饭碗的思想已经不复存在,而高校也非原来普遍认为的政府部门,成为了具有法人性质的事业单位。从理论上来讲,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应该站在平等的角度,本着互利的原则,以共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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