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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民事诉讼法互相博弈研究.doc
中西方民事诉讼法互相博弈研究
摘 要:由于社会发展阶段的复杂性,中国的法律制度在历史的沿革中变化巨大。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也造成了中国的民主法律制度落后于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面。而在种类繁杂的法律制度中,在民事诉讼法方面,中国尤其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饱含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征,因此在法律历史的舞台上,中国和西方的法律制度各取所需。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需要积极吸取西方的精髓,博采众长,发展光大。
关键词:中西方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历史 发展 改革
一、民事诉讼历史研究
(一)民事诉讼法从附属法走向实用法的历史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因此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规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以及调整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仅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全世界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都经历一个十分曲折的过程。在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完全发展的时期,世界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法学普遍被认为是民法的附属法和实现法。后来,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渐渐地社会走入了“公法至上”的时期。这一时期内,社会意识中渐渐抛弃了民事诉讼法是民事实体法的附属部分这一观念,将民事诉讼法推到了和民法实体法并行的地位。这一理论的弊端就是脱离民法本身和实践本身,只依靠诉讼法来解决诉讼问题,这一脱离社会实际而存在的法律理论必然是不正确的。再至后来,在实际诉讼中,不再单纯依靠民事诉讼法, 也不再单纯依靠民法,而是二者相结合,这一正确方法论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理论。
(二)西方民事诉讼法的历史
在全世界范围内来看,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英美法系则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法方面来看,更加追求一种法律的体系化和完整化。譬如德国,被誉为“民事诉讼法学之母”,很早就建立了完整的民事诉讼法体系。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其在诉讼法上的制度也不同,但是不同法系不同国家都本着一个原则,就是诉讼维护公平,保护合法权利。诉讼法是实体法的保护法,二者的本质都在维护权利的正确施行,以事实为根据。
(三)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制度大体上处于同步发展状态,但是那时仍然没有民事诉讼法的法典,资料显示,当时的民事诉讼在司法上也仍然沿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做法,响应和强调“走群众路线”的方针,采用依靠群众办事的做法。这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相较于国外来说,处于落后的状态。因此在建国之后,虽然没有很快的推出民事诉讼法的法典,但是民事诉讼法学也在很多学者的积极探索之中。当事人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解决的渠道是多样的,他们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和解,也可以共同请求第三方从中主持说和——调解,还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公断——仲裁,当然,请求司法保护——民事诉讼,也是一种选择。但上述四种民事争议的解决方法从性质到结果看都有一定差别。从建国后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几十年里,调解成为主要的诉讼解决方式,这严重偏离了诉讼和审判机制。
二、由西方民事诉讼制度看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民事诉讼的改革可以说是全球性的,70年代的德国、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80年代以来的日本司法改革(包括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都反映了本国社会对司法制度改革的态势。发展中的社会与既存本国诉讼制度的非一致性,形成了改革的“势差”。社会发展是改革的动力,只有改革才能使一种制度安排能适用社会发展需要。
二十一世纪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世纪,社会的发展存在挑战与机遇,法律的改革发展也存在着挑战和机遇。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的改革应该万变不离其宗,要抓住维护正当权利这一宗旨,以全面的完善的法律来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态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应该在改革中勇敢迎接挑战,抓住机遇,谋得发展。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改革中应该注重诉讼和司法的关系。我们的实际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司法效率底下和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现象。因此司法效率的提高和司法公正化的落实,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维护正当权利,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保障法制的统一,追求程序上的公开、平等的竞争,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民诉讼法律在与西方民事诉讼法律的对比中中,明显处于落后状态。这也是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性导致的。在新世纪,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发展的进程应该紧跟着世界社会历史发展历程,做到法律的发展适应社会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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