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民事诉讼证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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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1、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2、定案证据(裁判证据):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证据) 定案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定案证据的初始形态。 文某曾因家里有急用向方某借款5000元,由于两人平时关系不错,没有出具借条。后来文某迟迟不归还借款,双方为此发生矛盾。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手里没有借条,为了取得文某向自己借款的证据,方某多次于深夜潜入文某家中,对文某和妻子的谈话进行录音,取得了借款的证据。方某向法院提交了该证据。 该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二)特征 1、客观性:证据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猜测或主观臆造的产物。 (1)在形式上证据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 (2)证据的内容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祝某周六逛街,在一家专卖店发现一件款式、颜色、料子都非常适合自己的衣服,价格2000元,并且店里只有一件。祝某带的钱不够,又舍不得这件衣服,便和老板商量:自己先把手机抵押在这里,回去取钱,衣服请老板给自己留着。老板表示同意。当祝某从家里取了钱,匆匆赶回专卖店时,老板告诉她,放在柜台上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自己发现后追赶小偷,但没有追上。店里的顾客可以作证。 祝某丢了手机,坚持要老板赔偿。老板则认为是祝某主动提出用手机作抵押,现在手机被小偷偷走,责任不全在自己,同意赔偿50%。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手机丢失造成的损失1800元,并提供了购买手机的发票作为证据。专卖店辩称:祝某的手机是被小偷盗窃,因此应等公安机关破案后为祝某追回手机或由犯罪分子作出赔偿,如果不能破案,只同意赔偿50%。专卖店向法院提供了顾客的证人证言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相关性 庄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该公司下属的某食品加工厂,合同约定:承包期自2004年1月至2008年1月。承包金为每年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支付相当于1年承包金的违约金。2004年3月,庄某向某集团公司缴纳了第一年的部分承包金3万元。 2004年8月,由于连降暴雨,食品加工厂的部分厂房进水,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受到雨水浸泡。庄某以无法继续生产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免除违约金。某集团公司不同意解除承包合同,并组织人员对厂房和设备进行加固和维修。双方协商未果。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提交了反映厂房进水、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受到雨水浸泡的照片以及工人的证言若干份。某集团公司认为,虽然加工厂在暴雨中受灾,但经过积极抢修,已经恢复生产条件。庄某以无法继续生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 (1)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凭空推测的。 (2)关联性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也可以是间接的联系。 (3)关联性既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3、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提供证据的主体合法 (2)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 (3)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对非法的认定: 《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方某为取得证据,私自潜入文某家中,对文某与其妻子的谈话进行录音,严重侵犯了文某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04年)四、(本题20分)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二、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1)以其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2)有一定的物质载体 (3)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稳定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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