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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doc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
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与与住房公积金部门就住房公积金可否强制执行这一问题出现了严重分歧。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属职工个人合法财产,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和禁止执行,且不属于执行豁免事项,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则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用途限制等特点,应该专款专用,不能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如果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又不属于豁免的范围,在没有法律规定其不得强制执行,在不违背国家设立公积金的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保障,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其可以强制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具有可执行性的法理基础
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条规定明确,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拥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司法解释表明,住房公积金虽以职工个人名义缴存和存储,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可以分割。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综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执行豁免。
3、《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但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但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在执行豁免范围内。《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国务院的颁布的行政法规,《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为了规范不特定人的行为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为私权范围,不能抵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公权。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
4、在一定条件下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最低居住条件,让居者有其屋。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决定了其具有公益性质,但有条件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则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这个条件是:在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后,如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获得保障,此时,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一般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被执行人除住房公积金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对自己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强制执行用于还债,同时自己对未清偿的金钱债务,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增加了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这样对被执行人不公平。从这个意义来说,有条件地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既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合理性,又也有利于社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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