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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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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研究.doc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虽然今年人大通过的新刑诉法修正案中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做了专门的规定,但在现今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司法体制尚未明确,诉讼理念与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传统习惯仍根深蒂固的发挥影响的的大背景下,全民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尚有众多问题需要解决,这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切忌操之过急。故本文笔者将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历史困境分析、构建制度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以期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参与诉讼   在我国,证人出庭难一直是困扰刑事审判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始终关注的难题,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法院审查、与被告人、辩护人当庭对质的情况更是寥寥无几,也难怪会有学者惊呼这种现象为“中国刑事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状之一”。[1]近年来,经过多年的研究与论证,国内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的认识已趋于统一,故在2011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新刑诉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确作出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的规定,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彻底解决这一困扰多年的“老大难”问题提供了可行性和必然性。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对案件的审理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发现侦查人员证言中的矛盾和不实之处,通过对侦查人员的回答和表情的变化来判断侦查人员的证言是否可信,使法官更准确地作出是否认定现有“证据”的决定,这无疑有利于减少误判与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规范侦查行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将在相当程度上打消部分侦查人员非法获取口供与制造“证据”的企图,抑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出现。这也会使侦查人员对庭审有更为直观的了解和认识,促使其形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可以帮助提高责任意识,努力培养其依法侦查的观念。另一方面还会间接引导侦查人员将更多时间与精力用于搜寻、扎实证据之上,提高证据意识和取证水平,就可能摒弃传统的围绕口供办理案件的思路,改变现在侦查人员“重口供轻实体证据”的不良导向,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案件的侦查质量。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维护侦查机关的形象   被告人在庭审时特别是在一些受众面较大的庭审(如公开审判、电视直播等)中当庭翻供,如果没有侦查人员给予相对的回应,势必会给律师、群众等造成“侦查人员心虚不敢当庭对质”的不良印象。长此以往,将会给侦查机关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确立法律威权。因此侦查人员在必要时能够出庭作证,以言词方式向法庭说明自己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可使群众了解侦查机关的工作情况,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减少误解、提升侦查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困境原因分析   (一)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大都实行的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式的庭审方式。法官了解案情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翻阅案卷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也是案卷材料,法庭庭审流于形式。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宣读各种证人证言已是常态。即使在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辩解,侦查人员普遍也只需提交一份由其自证的书面“情况说明”[2],而法庭对此一般都予以了认可。既然如此,侦查人员又何必劳师动众亲自出庭作证呢?   (二)侦查人员不愿出庭作证。1、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种矛盾凸显,刑侦队伍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量大。另一方面法庭审判又耗时较长,侦查人员一旦作为证人参加了庭审容易陷入在短时间内难以脱身的困境,必然加大侦查人员的额外工作负担,且出庭陈述实际是在重复卷宗的内容,纯属毫无意义的重复劳动,因此侦查人员大多以出庭作证不利于办案且浪费时间、精力、财力等为借口拒绝出庭作证。据调查显示,在受访的93名警察中有65.6%不愿意接受法庭传唤进行出庭作证,而且其中实际出庭作过证的仅3人次。[3]2、我国现行的公安部门推行的是以逮捕数和逮捕率等作为统计和考核数据来作为办案人员的工资、奖金、晋升等重要依据,侦查人员一旦将案件交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其工作就可以宣告结束,之后的最终审判结果与其切身利益并无相应关系,因此侦查人员自然无动力出庭作证支持公诉了。   (三)现行法律对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方面规定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由此可知在我国三机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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