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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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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思考.doc

关于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思考   摘要: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当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其构建应当设定运作基本原则、运作流程及目标。运作基本原则确定为有限调解原则、免费调解原则、定期回访原则、效力保障原则。“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目标应当实现办公场所的衔接、调解人员的衔接、调解程序衔接、业务管理衔接、调解效力衔接、救济途径衔接“六个衔接”。   关键词:构建 “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基本思路   正文:   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当秉持来自实践又高于实践的思路进行设计,以实践中的需求为主线,辅之以专业性的调控和保障,才能有效进入实践运作。本文以为,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当首先确定其主导定位。   一、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主导定位的确定   笔者以为,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应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法院的性质、职权、地位决定了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要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四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法律规定决定了基层法院在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其次,“诉调衔接机制”功能决定了“诉调衔接机制”的构建要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所推行的诉前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与基层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是纠纷进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前一种非审判解决途径,基层人民法院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和灵魂。因此,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中应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   第三,解决纠纷的目的决定了“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要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导。实现医患纠纷解决的目的就是彻底解决医患纠纷。实践证明,要彻底解决涉及生命、巨额赔偿、矛盾较容易激化的医患纠纷,光靠人民调解一般是无法成功的,需要具有权威性人民法院的指导、支持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理所当然成为构建“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主导。   二、“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运作原则与流程的设定   (一)基本原则的设定   1、有限调解原则。“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只能在有限的调解时间内,对基层人民法院有选择地分流出来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具体调解时间可确定为30天。   2、免费调解原则。医患纠纷诉前调解不具有诉讼性质,对病人与医院双方当事人参加诉前调解的,调解费用不需交纳。   3、定期回访原则。医患纠纷调解处理结案后,“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要定期回访病人当事人,掌握调解效果及反馈意见。   4、效力保障原则。对医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要立即把“医患纠纷调解协议”送交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   (二)流程运作的设定   “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流程运作设定如下:医患纠纷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立案法官要立即对起诉材料进行初审,认为属于诉前调解范畴的医患纠纷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到“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人民调解;“专职医患纠纷联调员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采用各种方式方法组织病人与医院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则上应在30 日内调结医患纠纷;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制作“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专职医患纠纷联调员”应当立即允许当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诉;“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到达履行期限后,“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回访病人当事人听取意见,并促使医院方自动履行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医患纠纷调解协议”后,有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的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诉前“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调解结束后,“医患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室”发函通知人民法院调解处理的结果,基层人民法院将医患纠纷相关材料归档保存,根据不同的调解处理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司法处理。   三、“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目标   “医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构建目标应当实现“六个衔接”,具体如下:   1、办公场所的衔接。具体可以同司法局联合,在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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