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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oc
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摘要:刑事和解是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努力探索的一种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笔者通过对2008年至2013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的现状进行调查后发现,刑事和解在程序上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且存在刑事和解形式单一、缺乏必要配套措施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界定刑事和解的程序,引导刑事和解形式的多元化,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以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刑事和解;现状;存在问题;完善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1]近年来,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实践在中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因其适用程序方面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也导致少数个案诉讼的失范。诸暨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有一些可喜的经验,但也存在深层次的问题。本文在调研诸暨市检察院2008年至2013年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对刑事和解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探寻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最佳途经。
一、我院试行刑事和解之现状
据笔者对诸暨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至2013年间受理的刑事案件和解不起诉的情况统计,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6397件。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共18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9%。
根据对上述情况的调查研究,从中可以看出我院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占受理案件的比重基本呈逐年递增趋势。据统计,2008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共计1152件,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1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2009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共计1272件,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3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2010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共计1137件,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3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4%;2011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共计1303件,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4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3%;2012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共计1533件,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5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如表所示)
2、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案件类型不断拓展,以故意伤害案件与交通肇事案件为主。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间,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件共计88件,交通肇事案件共计65件,该两项占刑事和解不起诉总案件数的82%(如表所示)。
3、我院刑事和解案件的赔偿方式无一例外均是经济赔偿。且根据统计,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加害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均为取保候审。
4、我院试行的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为第三方,以创新的方式委托基层调解委员会主持和解,避免了检察机关在调解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局面。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保证了刑事和解的公正性,而且也使当事人更易接受,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从实践上看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试行刑事和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刑事和解在程序上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虽然2011你爱你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但该意见仅规定了刑事和解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内容、途径等,并未规定和解的程序,而刑事和解的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虽貌似诉讼程序,但却缺乏诉讼时限、程序规范、法律效力等相应的立法支撑。第一,刑事和解占用了诉讼期限。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大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没有相应的诉讼时限规定,刑事和解往往是与审查起诉一并进行。然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洽谈、和解都需要经历较长的过程。如果和解未能达成,对于需要正常审查起诉的案件来说,则因刑事和解而耗费了审查起诉的时间,降低了办案效率。第二,刑事和解没有明确的程序规范。综观各地的刑事和解相关指导性意见或规定,大多对于刑事和解的开展都只有指导性、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具体操作程序却缺乏详细的规定,使得和解案件办理的随意性、临时性也凸显出来。
2、刑事和解形式单一。一是和解主体单一。实践中的和解协议仅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双边协议,而忽视了国家利益、社区、乡镇生活秩序。在和解中,社区、乡镇是不容忽视的一方利益主体,若社区、乡镇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程度地修复,不仅加害人难以被社区、乡镇接受,被害人也难以保护自己不再次被侵害,加害人与被害人间难以达到真正的和解和修复。二是赔偿单一。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具体途径是由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物质(主要是金钱)赔偿。这种金钱赔偿的单一模式缺陷十分明显。首先,金钱手段对富有的加害人而言,威慑力和惩罚性不足,难以促使加害人形成悔罪意识,而对真诚悔罪而经济条件不佳的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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