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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和应对.doc
刑诉法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和应对
摘 要:新刑诉法的出台,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赋予了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些侦查手段和措施,同时也给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从律师介入侦查、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指出反贪侦查面对的新挑战,从转变侦查观念、加强信息化工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反贪部门应对新刑诉法出台的策略。
关键词:新刑诉法;反贪侦查;应对策略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次刑诉法的修改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适用等都与检察机关反贪工作息息相关。从修改内容可以看出,赋予了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一些新的权力,在带来机遇的同时,更是对反贪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谈谈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转变侦查观念,调整侦查模式
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直接证据的稀缺性、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等多方面原因,传统的侦查模式多是依赖口供,实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案件有了初步证据后,开始接触被调查人,获取口供后,根据口供寻找其他证人,再查找相关书证固定证据。新刑诉法出台以后,反贪侦查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获取口供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必须由传统的被动、简单、粗放型侦查方式转变为现代的主动、理性、精确性侦查方式,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促供”的转变。一方面,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另一方面,要转变侦查办案模式。把办案的重心转移到外围取证上来,通过外围的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要加大初核力度,延长初核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初查工作
传统的反贪侦查模式和侦查手段已经日渐滞后并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反贪侦查实践迫使我们转变侦查思维,积极探索思考在现有的检察机关侦查体制和资源配置条件下,如何使反贪侦查由传统的以“获取口供”为中心,由供到证向以情报主导侦查,以证促供的模式转型,从而彻底扭转反贪信息情报工作基础薄弱,线索发现机制不健全,被动办案的局面。在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实践探索中,反贪部门应积极借鉴公安机关做法,大胆尝试网络侦查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便捷的科技平台,广泛系统收集各类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掌握犯罪动向、特点、规律,同时快速地进行情报信息传递、交流、管理、研判和利用,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提高了办案效率。为有效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高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含量,促使侦查工作向信息引导侦查模式转变,2012年4月,市院结合我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就如何科学利用公安户籍、金融账户、手机定位、工商查询、通讯数字、舆情网络等六个平台全面收集信息提出实施意见,促进我市信息引导侦查模式的转变。
三、提高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
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突破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无论如何强调保障人权、严格规范侦查行为,口供始终是贪污贿赂案件最重要的定案证据,讯问也始终是侦破案件的最重要措施和途径。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大胆探索审讯策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巩固讯问成果。
首先,在讯问理念上,应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但不否认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重要性。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新刑诉法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法定的沉默权,还是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有关案件的问题,侦查人员在审讯时一定要事先对被审讯人做好这方面的法律的解释工作。
其次,要提高初审的成功率。讯问前应当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初查中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个人嗜好、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性格特点及语言表达能力等进行多渠道、多方位的了解,以便知己知彼,因人施审,加大初审的针对性和成功率。
三要注意区分讯问技巧、审讯策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的界限,不能把讯问的技巧、谋略视为禁区,以致讯问中畏首畏尾。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地点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样化。特别重视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的自书,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在办案工作区和看守所有多份的自书和悔过书,对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一定要在办案工作区或其住所、工作单位有多份的自书和悔过书。
四、树立四种意识,严格依法取证
一要强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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