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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的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
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修编,会同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共同修订而
成。经建设部2002 年3 月11 日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 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管理等有关单位人员以及城市居民在使用本规
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编小组在原基础上,根据
修编内容修订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
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反馈到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范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通
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37)
建设部
2000 年3 月
1 总 则
1.0.1 我国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后期,1964 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 年
原国家建委,在先后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
1994 年第一部正式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颁布实施。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城市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和住宅市场化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于2000 年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针对实际问题,对原《规范》有所修改和增减条款。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
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
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
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理由是,
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
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
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
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
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
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
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 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居住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分级的主要目的是
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口
(户)规模。现行的分级规模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
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
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 人、10000~16000 户)、小区(10000~15000 人、3000~
5000 户)、组团(1000~3000 人、 300~1000 户)三级规模;科学合理,符合国情。主要
依据是:
一、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服务设施的要求(组团级),如
组团绿地、便民店、停(存)车场库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
社区服务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
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均有
一定的要求,本规范的分级规模基本与公建设置要求一致,如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以
上,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
三、能与现行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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