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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esearch paper
个人向境外机构贷款问题
一:提要
陆强是中国公民,持有德国绿卡,其个人是否可以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贷款?具体程序、时间、材料、有无数额限制;
为担保所借外债,陆强是否能够(i)以在境内的公司股权质押给贷款人;(ii)?是否构成对外担保(考虑其德国绿卡身份)?需要的程序、时间。
如果上述担保构成对外担保,并且花费时间等,是否可以将股权质押给境外公司在境内的子公司?需要解决:境内子公司并非贷款人,其如何作为质权人?
香港公司拟投资设立WFOE,在WFOE成立之前,可能需要香港公司代付租金等。香港公司作为投资方,能否依法开立(费用类或其他)外汇账户并将该1M支付给出租方?
币种:境外公司或者香港公司能否选择以外汇或者人民币的形式提供贷款?
二:涉及问题信息
境内个人外汇管理
概念
陆强是中国公民,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内个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境外个人《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第二条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三)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境内机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个人《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境个人境个人《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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