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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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二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三条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在党委领导下,列入同级党委、政府反腐败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实现专门机关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专项预防与系统预防有机结合。在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加、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领域和易发、多发部位。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务和目标是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多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方法、措施和手段,促使国家工作人员防范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相关行业和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职务犯罪逐步减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公正为民的形象得到维护。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和人员。省、省辖市检察院应单设专门预防机构,有条件的县(区)检察院也应单设预防机构。未单设机构的县(区)检察院,应由所辖市检察院指定同一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预防工作。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社会工作能力。 第八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工作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工作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第二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第九条 行业和领域的系统预防 (一)检察机关应在相关行业和领域有组织、有重点的开展系统预防工作。应推动由行业和领域的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人员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和预防网络的组织建设。 (二)系统预防工作应着力系统抓。配合有关系统规划预防工作方案、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等,促进系统预防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以打促防、以案释法、警示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预防活动,强化有关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从政、依法从业的法制观念,力争取得遏制和减少有关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易发、多发的明显成效。 (三)利用检察资源,通过对各种类型的个案的量化研究和定向分析,加强对高发、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系统和部位的研究,强化对产生职务犯罪深层次原因和条件的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的研究,为行业和领域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提供有效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 (一)结合履行检察职能,与有关部门配合,适时介入国家或行业、系统确定的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重大工程,以及辖区内重大交通、水利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二)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应对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中招投标、施工、采购、监理、验收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运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协助推行工程(项目)建设“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监督制约机制的全程实施。通过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预测,配合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帮助建立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预警防范机制,及时堵塞漏洞。适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营造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氛围,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三)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由承办部门撰写专项预防立项报告,经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实施。专项预防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负责人、规模、期限;开展专项预防的组织形式;预防工作双方责任人及预期目标。 (四)专项预防实行一工程(项目)一总结制度。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结束后,应写出专项总结报告。专项预防工作的协议(合约)、计划、制度、工作记录等文书资料应立卷归档。对其中立项报告、专项预防措施、专项总结报告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个案预防 (一)紧密结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选择典型的、重大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 (二)注意研究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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