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33.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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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 [摘要]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要件,这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确认。准确界定独创性的内涵,规定其认定标准,对判定作品侵权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在不断发展,新的类型的作品不断出现,独创性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时标准的确定要因作品而异。独创性本身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其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尤为必要。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对独创性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第一部分对独创性的内涵及界定进行了分析。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可以发现,英美、法德等国因著作权法起步较早,在法律中对独创性问题都有所规定,且已成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运用,并有可供借鉴的经典案例。鉴于独创性之于作品的重要性,对其准确界定显得尤为重要,文中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在对独创性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中独创性问题作了具体的介绍。因立法的价值取向的不同,两大法系在著作权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也不同。在。重商主义一的影响下,英美法系的规定更加注重对财富的追求,而大陆法系国家因其著作权法以“人格价值观一为哲学基础,其法律更关注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价值取向的不同反映在对独创性的规定上,大陆法系较之英美法系对独创性的规定更为严格。在对两个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规定分析之后,把二者进行了比较。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交流的同益密切,传统意义上的两大法系的“独创性的规定已经慢慢趋同,逐渐走向融合。此外,文中还对特殊类型作品的独创性的保护问题作了分析。 第三部分对我国法律中独创性问题作了详细介绍。首先介绍了我国对独创性规定的立法现状,同时基于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对法律上独创性标准的规定进行了阐述,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独创性内涵及其标准的明确规定。接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分析了我国特殊类型作品独创性判断时的作法。独创性虽然涉及到立法上的问题,但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在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因此,要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准确认定。文章从四个方面说明了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与第一部分中的界定时注意的六点相结合,力求对独创性作出准确的认定。由于立法的缺失,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改变这种状态的方法就是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在法律中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文中对“独创性”标准的立法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独创性;界定;标准 引言 著作权之客体是作品,独创性是作为著作权作品的必备条件和本质属性,这点无一例外地成为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但关于独创性的界定标准问题各国的规定不一,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不断发展的。 英美法系国家崇尚“重商主义一的传统使其在著作权制度的规定中更加关注作者的经济利益,早期的英国和美国均采用“额头出汗”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英国在它的标准中加入了独创性的内容。美国更是在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Feist v Rural后,对独创性的标准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要求这种投入必须具有搿少量创造性。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以“人格价值观为哲学基础,注重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开始就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独创性标准,不仅要求作品应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且应体现出作者的个性,达到一定高度。 相比之下,我国关于独创性标准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说明,这明显与我国的著作权发展的现状不符。虽然早期我国也处理过一些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在实践中对作品的独创性作出了认定,但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品的形式更加丰富,侵权的案件更是时有发生,我们逐渐认识到不仅不同类型的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的要各有不同,对一些特殊的类型的作品更要给予特别关注,对其判定时标准的适用要因作品而异,这就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我们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对作品的独创性的认定不仅是立法司法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它的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在个案的处理之中,没有可参照的相关规定对于法官的判案十分的不利。在独创性的判定过程中要注意标准的把握,掌握好“度”的问题。 我国各项法律的出台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权利者的权利,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法律的滞后,相关规定的不及时颁靠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对困难的解决,不仅是学术问题,更是社会实践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是必不可少的,对此进行研究也是一种趋势。 我国的著作权法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借鉴国外已经只趋成熟的各国相关法律是完善自身的一条途径,但借鉴不等于盲目的抄袭,用人之长补己之短,在合理参照国外立法的同时立足本国国情,从现有的资源出发,制定出适合我国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的法律是我国立法的目标,也是目前极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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