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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_文化政治与法律哲学_与邓正来先生谈中国法学的_全球化论辩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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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文化政治与法律哲学 ———与邓正来先生谈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 邓正来 孙国东* 孙国东:邓先生,您好!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和您一起探讨“全球化与中国法学”这一问题。我们知 道,继《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和《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 (载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之后,您最近又完成了一篇题为《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 “全球化观”的建构》的十多万字论文。为了使我们的讨论更为集中,我想主要和您一起探讨您的这项 研究及其相关问题。 您曾说,您的这三项研究其实应当倒过来阅读,即先阅读《全球化与中国法学》、再阅读《中国法律 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最后阅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我理解,这里的阅读顺序其实遵循 的是某种逻辑理路。能否先就此问题给我们解释一下? 邓正来:显而易见,我之所以说应当倒过来阅读,所要强调的是这三项研究之间的逻辑关系。大体 而言,《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一文通过对中国法学关于全球化问题的各 种言说的反思和批判,试图阐述或建构一种以中国自身利益或立场为基础的开放而非封闭的“全球化 观”:一是矛盾且多元的全球化进程,二是主观且可变的全球化进程。我试图揭示的是:中国法学“全球 化论辩”中所存在的各种隐而不显的问题、中国或中国法学与全球化之间可能具有的各种关系以及 “主体性中国”在全球化时代出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础。上述理论工作就为我后来在“世界结构”下 提出我的法律哲学纲领,进而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性批判提供了认识论前提。 《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一文则深入分析全球化时代“世界结构”的支配性、 双重性,以及中国法学的回应。我在该文中强调,中国正处于的世界结构是当今中国法律哲学的历史 性条件。从世界结构与中国的支配关系看,这种“世界结构”乃是一种在平等主权国家之间所存在的 不平等的支配关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对中国的未来发展也有着一种并非依赖中国“共谋”而根据中 国承诺的“强制性”支配。同时,这种世界结构又具有双重性,它不只是对此前西方现代性的简单延续 或展开,而是建构出了两个不尽相同的世界:第一现代世界与第二现代世界。这种“世界结构”实际上 对中国的发展构成了一种我称之为的“双重强制”,因为它在自然时间向度上为中国的发展引入了两 个外部性的“未来”:经由经验制度及其地方性知识层面的全球性示范而在中国的自然时间向度上强 设了一个“现实的未来”(亦即第一现代世界)和经由建构“风险社会”或“生态社会”而在中国的自然 时间向度上强设了一个“虚拟的未来”或“假想的不确定性风险”(亦即第二现代世界)。基于上述分 析,我提出了回应这种世界结构的法律哲学观,亦即在重新定义“中国”的过程中建构起一种“关系性 视角”,在审视“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建构起一种“共时性视角”,在当下“世界结构”中主张一个“主体 性的中国”。 *邓正来: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 孙国东: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6级博士生。 ·31 · 东方法学 2008 年第1 期 而一如你们看到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则是我对中国法学的总体性批判。在该文中,通过 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的深入探究,我得出结论认为,以这些理论模式为代 表的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 “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 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 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式”危机。根据这一结论,我认 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的法学新时代。 孙国东:尽管您强调了您的这项研究与此前研究的上述逻辑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阅读顺序,但 我们仍可以按照另外的方式来解读您的这项研究。不妨这么说:您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的分析和 批判、对中国法学的总体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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