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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政策解析2012.7.6.ppt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操作解析 2012年7月6日 引言 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布。主要内容是: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按照销售及耗用数量核定。 (四)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第一部分 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的范围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包括: (一)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登记为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按照规定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如实申报说明相关情况;经税务机关督促仍未如实申报说明的,不得以核定扣除或者购进凭票扣除方式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部分 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及其应用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特定扣除标准申报资料.DOC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盟市国税局进一步审核把关后统一上报给区局。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以及拟邀请参与的所得税处、稽查局、监察室、督察内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区局下达,旗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公告核定结果。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部分 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一、基本要求 核定扣除的商品在销售(或耗用)前,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包含在存货价值内;此后才能施行核定扣除。因此,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现有试点纳税人,7月1日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应当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转出上限为存货总值乘以13%;二是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转出税额,不能准确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上限核定转出税额;三是进项税额原则上为一次转出,如果一次转出金额较大,形成当期应纳税额也较大的,可申请分次转出,但应在12月31日前转出完。 二、“期初”所指的时点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需将已计入增值税账簿借方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现已从事三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期初为7月1日;以后转产到核定扣除行业的,为生产实际发生之日。 第四部分 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一、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不具有直接扣税效力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实施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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