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劳动法律制度案例分析.ppt
劳动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劳动者违约,应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吗? 【案情】 李某于1996年7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还约定有违约金,其标准是每少工作一年支付2000元,但公司并未把合同文本交给李某一份,李某一直认为其签订的是4年期合同。2000年7月,李某以为劳动合同到期了,考虑今后的发展,决定辞职。但公司拿出的合同却显示合同期尚余一年,因为李某已经找好了新单位,所以拒绝了原单位的挽留。单位让李某赔偿近几年的培训费,可李某认为这几年中已经很努力地为单位工作了,何况单位也没有与他签订所谓的“培训协议”,自己不应当承担培训费。李某所在的单位提起申诉,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问题】 赔偿了培训费还要支付违约金吗? 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违约金与培训费赔偿属于不同概念,二者性质不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培训费赔偿则是指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费用。 我国劳动法对违约金问题没有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凡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只要违反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就应当支付;而培训费赔偿则是因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劳动者的违约给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不管合同是否约定,劳动者都必须赔偿。违约金一般属于间接损失,而培训费则是实际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部发〈1995〉223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违约劳动者赔偿了违约金后,同样要支付培训费。 当然,支付培训费的前提是单位确实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有相应的支出凭证。关于培训费的赔偿办法,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3条的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由于李某与单位之间并未签订培训协议,因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期等分培训费,按照已服务的期限递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一、案情 2005年10月8日,北京某公司与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为10095元/月。2006年5月31日,余某向公司提交了盖有安贞医院公章,由该医院“黄岩”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日期为2006年6月1日,该《诊断证明书》的诊断及建议为:患者因“夜间失眠,入睡困难,神经衰弱”建议全休一月,经公司同意后,余某自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未去单位上班,病休一个月。同年7月1日,余某上班。7月6日,安贞医院出具证明,医院并无“黄岩”医师,证实余某向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属于无效证明。7月10日,公司向余某发出《解约通知》,以余某提供虚假病假条,违反公司的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为由,决与余某终止劳动合同。 余某认为其向公司请假时是在发病期间,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应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属无效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余某不能证明其请假期间处于无民事行为状态,未支持其仲裁请求。无奈,余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解约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的全部工资。庭审中,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为余某在2006年5月31日至6月1日向单位递交病假证明时,处于轻躁狂状态,应评定为无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余某在2006年5月31日向单位递交假病假证明时,处于轻躁狂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余某对其提交假病假条行为的后果依法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做出的《解约通知》;二、公司按余某原工资标准支付余某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0日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向余某支付2006年7月1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工资。 分析: 公司作出《解约通知》并无主观过错。公司根据余某提供虚假病假条的行为作出《解约通知》时,其对余某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列强入侵与民族危机(上课).ppt
- 列车事故应急处置.ppt
- 刘—第六章经销商管理技巧.ppt
- 刘丽霞难忘九一八PPT.ppt
- 刘威——接近客户中可能犯的5个错误.ppt
- 刘文华-资本兵法第三阶.ppt
- 刘菊春·教学目标的确定与表达.ppt
- 利息理论03.ppt
- 利润、利率问题.ppt
- 利率的决定.ppt
- 讲稿:深入理解“五个注重”把握进一步深化改革统筹部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pdf
- 副市长在2025年全市医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x
- 2025年市县处级以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计划.docx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视发言材料.docx
- 烟草局党组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docx
- (汇编)学习202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心得体会发言心得感悟.pdf
- 汇编学习领会在二十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心得体会.pdf
- 在2025年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提纲.docx
- 书记干部座谈会上的讲话+纪委全会上的讲话.pdf
- 党课:从毛泽东诗词中感悟共产党人初心使命.docx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