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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案例.ppt
* 由法学班知识产权第三组成员设计展示 素材整理:陈晨、许帅、雷亚楠、梁薇 案例分析:郭琪、倪锦、杨胜男 模板设计:何林、李旻鑫、于昆明 ppt演讲人:刘恩艳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 我们的疑问与讨论分析 商标权保护的启示 展示内容 常见的苏宁电器商标 本案原告: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被告: 河南新乡苏宁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2005年11月由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连锁公司)更名而来,是全国家电零售连锁业最大企业之一。原告于1996年起注册了“苏宁”系列文字和图形商标,“苏宁”商标现已家喻户晓,且在2006年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通讯器材、家用电器,被告成立后,在其店招、广告、店面装饰、宣传材料中均大量使用与原告“苏宁”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出示的证据: 原告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苏宁”系列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证明、变更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原告2004至2005年的年度报告,加盟许可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原告近年来所获荣誉证书,公证书,原告商标最早使用照片和连锁店门头使用照片及光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南京市及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被告商场照片及信誉卡等。 原告自成立起陆续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数十个商标,包括“苏宁”简体、繁体汉字、汉字加图形、汉字拼音加图形商标。1997年(包括1997年)前注册的“苏宁”系列商标,均已获核准续展。办理注册名义变更。原告的注册证号为811873和811936的“苏宁”商标于2001年10月15日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并于2004年12月2日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南京市著名商标;其使用在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上的注册证号为1121946的“苏宁”商标于2004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06年5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常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的811873号“苏宁”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成立于2003年7月,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通讯器材、家用电器、电动车、服装、礼品、电器配件销售及维修服务,被告成立后,在其营业场所的店招、宣传海报中大量使用“苏宁电器”字样及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近似的以S、N字母变体而成的图形,并在经营中使用带有“苏宁电器”字样的收款专用章。 原告诉请: 1.认定“苏宁”文字和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或注销)“苏宁”字号进行经营; 3.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销毁或删除)任何带有“苏宁”字样的标识和物品; 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中称:1. 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是注册在第35类的811873号与第37类的811936号“苏宁”商标。2. 原告目前是“苏宁”商标权利人,此前的转让与名称变更不影响原告的商标权益。3. 原告“苏宁”商标在知晓程度、使用时间、宣传力度、受保护记录等方面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要求。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4. 被告故意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5. 被告成立于2003年,侵权时间长,营业面积大,经营数额高,依法应赔偿原告50万元损失。 被告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供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辩称:1. 新乡苏宁公司是2003年7月8日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的合法公司,其“苏宁”字号未被工商机关撤销之前是合法有效的。苏宁股份公司2005年11月才成立,根据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新乡苏宁公司使用“苏宁”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苏宁股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2. 原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认定驰名商标不能作为一项独立请求;原告是家电销售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一般消费者,不是家电零售商和其他经营者,而原告注册在第35类的811873号商标和第37类的811936号商标不适用于商场、超市的销售服务,故811873号与811936号商标不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提交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均是在被告成立的时间即2003年以后形成的,即使商标驰名,也不影响被告在先的合法使用。3. 原告提交的证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12日生效,而该判决书中的原告苏宁股份公司是于2007年1月14日通过转让才取得第811873号商标的专用权的,故该判决书属错误判决,是无效证据,其认定“苏宁”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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