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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实施办法

附件5 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1年—2015年,国家为158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其中,2011—2012年260名(由2012年合并实施),2013—2015年每年440名。省为215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其中,2011年15名,2012—2015年每年50名。 二、定点机构 “十二五”期间,根据全省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实际和康复机构情况,在全省14个市和部分县(市、区)逐步确立国家和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定点机构。由市残联申请、省残联评审确定、报中国残联备案。国家和省孤独症儿童救助项目由定点机构承担。市残联应与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暂时不具备条件、没有项目定点机构的市,可将本市孤独症儿童转介到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或省内其它市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项目执行期间,省残联将根据项目任务指标和年度项目执行效果,调整各市的任务分配数和调换项目定点机构,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资助对象及资助原则 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年龄3-6周岁;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 四、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按每年人均12000元标准对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省财政:2011年按每人10000元标准对康复训练给予补助,2012—2015年按每年人均12000元标准对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五、工作体系 ——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分解下达任务,审核确定项目受助对象与定点康复机构,督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工作,做好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统计汇总工作。 ——定点康复机构制定康复方案和康复训练计划,为受助对象建立个人康复档案,开展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做好康复训练效果的定期评估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康复方案、康复训练计划和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 六、工作流程 ——成立专家组 省残联成立孤独症儿童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人员培训,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作,配合省残联进行督导检查。 ——确定救助对象 项目实施的年度周期为从该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该年度确认的受助对象应在该年度9月1日前,年龄在3-6周岁范围内(最大年龄不超过6周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孤独症儿童,采取家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推荐、市残联审批的方式,填写《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由省残联、市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留存)。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向受助对象发放《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救助卡》。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发生正常变更,须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市残联,经市残联确认备案后方可变更。因特殊原因中止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上报市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受助对象发生变更后,项目市残联应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确认救助对象,使用剩余的康复经费对新确认的救助对象进行康复救助,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如受助对象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市残联,经市残联确认备案后才能变更。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 ——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救助服务。受助儿童凭《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救助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在接受康复训练前,要根据《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试行)》(全康办〔2009〕26号),对受助儿童进行基线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开展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评估,掌握并跟踪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为收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登记填写效果评估情况,保存教学计划、训练记录、评估记录等资料备查。 ——经费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应确保12000元康复救助经费供受助儿童持续使用1年(有寒暑假的机构为10个月),并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月定期记入《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负责保存)。定点康复机构凭救助卡记录复印件及受助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支出单据,定期与市残联结算。 ——登记统计及汇总。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做好新收训儿童登记和康复效果评估工作,定期将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相关信息录入《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每年填写一次《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统计汇总表》;省残联康复部会同各市残联负责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数据库和汇总表上报省残联。 市残联和项目定点单位负责做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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