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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的4年三校名师启航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年三校名师名师启航班授课纲要 民法
民 法
债法总论
——债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变化与守成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指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1. 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例】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第1题)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2. 债权主体特定。
【例】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卷三•第21题)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3. 债的客体为给付。给付,即有目的增加对方财产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①该合同的客体是甲交付汽车并
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乙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②汽车不是合同的客体(标的),
汽车是标的物。③标的(客体)≠标的物。
【例2 】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
②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 (授课)和不作为 (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
类似课程)。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 (标的),却没有标的物。⑤甲向乙的
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4. 债具有平等性(一物数卖、多重买卖)。
5. 债具有期限性(诉讼时效、债的消灭)。
三、债的发生原因
·1 ·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400-882-2299 01099
① 合同
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单方允诺)
③共同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合伙协议)
① 侵权行为
②无因管理
③不当得利
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④缔约过失
⑤拾得遗失物(《物权法》第112条)
⑥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侵权责任法》第23条)
(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例】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
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
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卷三•第12
题)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
1.
劳务之债。指债务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
同中提供劳务一方负担的债务。
2.
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侵权损害赔偿
之债。
分类的意义(一)
【例1】3月1 日,钟某给某学校发出一封信,载明:“愿以5万元的价格向某出售和田玉一
块。”3月2 日钟某死亡。3月5 日该信件到达某。问:该要约能否生效?
【例2 】3月1 日,钟某给某学校发出一封信,载明:“愿以每日5000元的价格为某讲授司法
考试民法课程6天。”3月2 日钟某死亡。3月5 日该信件到达某。问:该要约能否生效?
分类的意义(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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