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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督走向保障.doc
从监督走向保障
摘要:受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影响下检察院的监督角色已经开始向更具有民生意义的保障角色转换,它更加突出对公民的人权,人身权、财产权的保障,这种角色的转变是中国司法人性化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走出第三者旁观监督走向群众的进步,是检察机关执法理念从纯粹的监督而向保障和服务的突破。
关键词:监督;保障;执法理念;新刑事诉讼
理念,是人们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理性思考所抽象概括出的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以及哲学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六个有机统一”等都是党和国家对于检察干警提出的执法理念要求,这些都是指导检察干警从事检察工作和政法工作的根本原则。检察工作要发挥作用,必须确定正确的目标、明确的责任,有了科学的行动指南,检察队伍才能在明亮的灯塔指引下奔向理想的目的地,有了科学的价值追求,检察事业才能在高扬的精神旗帜中奋勇拼搏。
在中国古代,把“检”和“察”连用,则有“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之意,如《资治通鉴·唐纪八》所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纠正”。在汉语中,“检察”的“检”是“考查、察验”和“约束、制止”之意;“察”是“细看、详审”和“考察、调查”之意。[1]由此,“检察”一词,既指检视察验,又指检举制止,它具有监督之意。[2]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无论从检察含义还是现有法律规定,检察院与监督有着密切的关系,检察执法理念很多时候被等同于监督执法理念。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着力解决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刑事诉讼法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权方面的功能,使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得到进一步彰显和落实。以此为契机,检察院的监督角色向更具有民生意义的保障角色转换,它突出了对公民的人权保障。角色的转变是中国司法人性化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走出第三者旁观监督走向群众的进步,是检察机关执法理念从纯粹的监督而向保障和服务的突破。顺应社会发展,检察执法理念作出了符合时代需要的指引性回应,是对传统执法理念的扬弃和创新,是对法制建设历史智慧与实践经验的承续和尊敬,也是对传统执法指导思想的改革和创新,显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品格。[3]
一、检察监督与检察保障密不可分
众所周知“监督”与“保障”是两个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概念,监督理念强调监督者站在第三方旁观者的角度予以监视督察,而保障理念强调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还要发挥保障的作用。具体到刑事诉讼程序就是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能时,一方面要监督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权利保障的情况,另一方面在检察工作中切实履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权利的职责。
实践中,我国的法律监督理论习惯于根据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角色,从功能上认定检察院与其他机构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亦即从而认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机关。但这只能概述检察机关与政府机关、国有公司等机构之间的关系,忽视了检察机关与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最突出的是无法正确解释检察机关与侦查、批捕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告之间法律上的关系。在以前的法律实践中,检察机关与被告之间肯定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是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确存在实质的关系,那么在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检察机关与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呢?此次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纳入其中给出了这个问题的明确立法回答即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之间在检察院涉及的案件阶段是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这种转变使得检察机关在面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时候不再适用于对国家机构的严厉监督关系,而是立足于“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
此次新刑诉修改,以人权为抓手,从监督迈向保障,应该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独创性之举,是对大陆法系检察官角色的创新和发展。检察官制度是“法国大革命之子”和“启蒙运动的遗产”,大陆法系在创设“检察官”的角色和检察制度时,将一项重要的功能赋予其中:守护法律,使客观法的意志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其实创设检察官制度保障法律实施的目的,除了打击、预防犯罪以外,本质上是为了保障人权。强调检察机关以“人权”为抓手,从监督迈向保障,首先必须弄明白检察机关的双重身份,即“监督者”与“人权保障者”之间法律上的关系。法理上,“人权保障”和“法律监督”是两位一体的关系:第一,客观效果上,二者常常是一样的,一方面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预防和打击了国家机构的违法、渎职、滥权行为,另一方面因为履行监督职能也保全、救济了因滥用公权力而受损的人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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