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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来人优先原则看华人的困境   作者简介:上官小红(1992.5-),女,汉,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2011级专门史硕士。   摘要:马来亚独立之初,为了保护陷于困境的马来人,政府在以维护土著马来人特权的“马来人优先”原则的指导下,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马来人的特权地位,最初是为了保护马来人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以1969年的5.13事件为分界点,经过“新经济政策”的全面影响,马来西亚华人的长期以来的经济优势正逐渐沦落,马来西亚社会逐渐从马来人的困境走向华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多重困境。   关键词:马来人优先原则;马来人困境;华人的困境   一、马来人的困境——马来人优先原则的确立   马来西亚是个多元民族国家,独立之初,非马来人在马来亚社会中占着近一半的人口。人口比例是马来人优先原则形成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还有马来人和华人间的相互妥协以及历史因素等。“马来人优先”原则是马来西亚政府确定的一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上优先考虑马来西亚土著马来人的原则,即所谓的马来人的特权。这项特权由1957年马来亚宪法第89条和153条规定,马来人优先原则在宪法上得到了肯定,并在1963年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得到了继承。“宪法规定,马来人有土地保留权,马来人在公务职位、商业经营及教育机会上有优先权,此项权利之修正与否由最高元首是当时情形而定。”[1](59)   (一)人口比例。马来西亚主要包括三大族群:马来人、华人、印度人。马来西亚独立之初,马来亚人口比例是49.3%,华人占38.4%,印度人占10.8%。马来西亚的民族矛盾就集中在土著马来人与华人和印度人上,其中又以马来人与华人的矛盾最为突出。这不可避免地受到人口比例的影响,华人在马来西亚社会中占有的较大人口比例,使在马来西亚政治中处于统治地位的马来人感觉到了自身统治的危机,力图削落华人的力量。   (二)马来人和华人相互妥协的结果。马来人优先原则的提出是根源于马来人与非马来人在经济上的不平等。马哈蒂尔认为“马来西亚拥有太多非马来人的公民,一旦没有保护,他们将压倒所有马来人”[2](18)另外,马来人自认为是马来西亚的土著民族,但是“华人认为他们已定居马来亚,已成为马来亚人,所以不应受歧视,况且土生的华人已逐年增多。他们都认为既然生为马来亚人就应享有一切应有的权利。”[1](21)但是,“鉴于马来人在现实的经济、文化上较为落后,如不给予扶持,那么就不易使他们成为相同程度的民族”[1](39)同时,马来人同意给予华人公民权,基于这种考虑,华人对马来人的政治特权做出了妥协。   (三)马来人优先原则的历史传统。马来人的特权存在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英国殖民政府与马来土邦苏丹签订协议,各邦由英国保护,苏丹及其属民保留其主权。1946年英国的马来亚联邦拟议对马来人的特权全部削除,对各民族一视同仁,遭到马来苏丹及其属民的一致反对。1957年马来亚独立,在制宪过程中,英国人组成宪制调查团同意保留马来人特权,但这种特权应有一定的年限,建议为十五年。[1](39)这个争论最终以马来人取得完全胜利而结束。   1957年,马来亚宪法依据“给予和获取”及“公平交易”原则,确立了马来人的优先原则,“确定了马来人和非马来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马来人享有传统的政治统治权,非马来人则享有传统的经济地位。”[3](50)   此后,马来西亚政府就开始通过国家力量保持马来人的特权来维持其强势地位,并“以马来族为中心”来处理国内的种族关系与国家认同的建构问题。这一处理种族关系和国家建构的原则,在独立之后其中心发生了一些变化。   二、新经济政策——华人的困境   马来人优先原则问题可分为两个时期,独立到1969年属于前期,主要是在政治方面给予马来人一些特权,对他们进行特别照顾,经济领域仍然是华人主导。从1969年之后,政府不仅在政治上保护马来人的优先特权,这种特权大大扩展到了经济和文化,压制了华人在经济领域的发展,缩小了非马来人的生存空间。   使马来西亚政策出现这种转变的是1969年的5.13事件。独立之初,宪法的保护并没有使马来西亚的局面因此得到稳定,各族也未能因此和平共处。5.13事件后,“马来西亚政府认为一方面是因为马来人对华人在经济上享有的巨大经济利益产生不满;另一方面,华族与印度族自认为可以优势的经济地位,透过民主形式的选举掌控政治权利。”[3](155)1971年,总理敦·拉扎克提出了“新经济政策”,其目的就是要达到重新分配马来西亚的经济资源,使马来人和其他土著都完全参与到国家各个层次的经济生活中。新经济政策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给予马来人优先特权。   政治上,在行政部门和政府机构人员中优先考虑马来人,并以不平等的比例,限制非马来人进入政府部门。“按照各种族4:1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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