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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理论思考.doc

关于在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理论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的日新月异,职务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秘化、智能化、专业化等特征,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已经很难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因此亟需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技术侦查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对于检察机关在侦办职务犯罪中是否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并没有相关规定。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16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可见,只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147条规定:“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在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有了合法性和正当性依据。本文将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出发,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更好地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提出建议。   一、 技术侦查措施的含义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   技术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措施的一种,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相关的法律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收集证据、查办案件的特殊侦查手段。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借助现代技术方法和设备,秘密对侦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追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   新刑诉法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但没有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做出规定。目前,有关专家和学者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进行了研究,但还没有形成共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的不同认识,势必造成司法机关全力的滥用和技术侦查适用的混乱。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应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相关的技术侦查措施,绝不能随意滥用技术侦查措施,侵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 域外关于在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一) 美国   《美国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第3条规定,对于间谍罪、谋杀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贿赂罪、金融诈骗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 可以采取秘密监听和录音录像的侦查措施。   (二)英国   在英国,根据判例法的相关规定,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在采取常规手段难以获取证据时,可以使用秘密窃听、电话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   (三)德国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c 条、110b条等规定, 在采取其他侦查方法将成果甚微或者难以取得成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讯监听、秘密拍照或录像、窃听等技术侦查措施。   (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 条第4规定,法律应当为腐败犯罪的侦查活动规定适当的手段。这些手段在严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秘密侦查以及窃听。   从域外关于在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欧美国家一般允许在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但都规定了严格审批程序,适用特定的范围。   三、新刑诉法下关于在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一)在职务犯罪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是适应职务犯罪办案模式的必然要求   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由供到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目前侦办职务犯罪的主要办案模式,即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从而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去调取相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这种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过多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使侦查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一旦侦查活动陷入困境,易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活动。新刑诉法实施后,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要逐渐从“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这样有利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处于主动地位,改变过去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被动局面。要实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必须要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等相关制度和措施。通过在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作为辅助手段,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改变。   (二)在职务犯罪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是职务犯罪新特点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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