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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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doc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文很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影响很大。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言,虽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具体条文上对预防工作并未有所规制,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作为预防司法领域职务犯罪的顶层设计,其立法精神、立法思维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的要求,笔者结合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际,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为视角,就当前预防工作整体思路、价值追求等方面作了一些思考,以期求教于各方。   一、保障人权理念的再确立——关于预防工作整体思路的反思。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便是在第2条增加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主要原则,是在 2004 年宪法修正案里正式入宪。这次把这一宪法性原则明确写到刑事诉讼法中,对我国的一些司法理念、制度和具体工作方式必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惩恶”、“求善”两大功能目标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对改进预防工作整体思路和布局有着很好的启示。首先,应积极运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两面”思维,在重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公众预防意识的培养。当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以国家工作人员“不该做什么”为工作重点,强调公职人员应“有所不为”,只注重预防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个主体,而往往对引导社会公众“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所做的工作较少,导致了社会上一些“潜规则”的盛行。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当在依托办案做好国家工作人员预防工作的基础上,树立全局意识,把预防行贿犯罪、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构建社会化预防工作放在全局去考虑、去谋划,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在预防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判断反腐败形势、合法表达反腐诉求。其次,在注重贪污贿赂等常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要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人权的预防工作力度。当前,预防工作重点大多放在预防商业贿赂等常见职务犯罪罪名上,渎职犯罪预防也开始受到重视,但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却未提上议事日程,而这些犯罪对民主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所产生的影响却非常大,应当把预防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和民主权利放在与预防商业贿赂和渎职侵权同等重要位置来抓,做好人大换届选举等环节预防工作,保证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第三,在注重刑事诉讼个案监督工作时,更加重视个案背后的司法领域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当前在预防司法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预防部门与刑检部门沟通较少,合力不强,未能把刑检部门的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整合分析,有价值的工作经验少、有效果的范例不多。所以,预防部门加强与刑检部门联系配合,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环节,定期研究刑检部门在纠违、抗诉、立案监督等个案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风险点,与公安、法院在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公正上建立预防工作联动机制,着力加强司法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   二、法律引导功能的再加强——关于预防工作价值追求的反思。法律具有引导社会行为的价值。先前我国刑事立法突出谦抑原则,即能够用其他手段解决的问题,能够用其他社会规范来加以调整的,尽量少用刑法。而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出庭等制度却是更加突出了法律的引导功能。立法者明知证人出庭制度在实践中推进难度很大,但是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目的就是为了引导社会公众形成“作证是公民义务”的意识,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法治理念植入。这样的立法思维和价值追求对预防工作也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一是应当把培养公民的预防意识作为预防工作更高追求。刑事诉讼法修改把证人出庭制度引入其中,注重的是法律引导功能,目的是为了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而当前在对很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剖析时,都把制度执行力作为一个重要原因来研究,从表面看,制度执行力是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其实归根到底还是制度意识的问题,一些腐败分子缺乏制度的意识,缺乏对规则的敬畏和法律的信仰,才会导致制度“形同虚设”。所以,预防部门应当把培养公民廉洁意识、规则意识等作为更高的工作追求,运用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工作方法,更加注重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潜移默化的理念熏陶,让廉洁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着力强化预防工作的群众基础。二是要把推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出台作为预防工作的价值目标。法律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其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均无法比拟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人权等一些价值的认同对整个社会的观念、行为都起到很大的引导、激励作用。所以,应当尽快推动预防腐败法律的出台,即使是具有口号性质的倡导性立法,这对于保证预防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推进腐败控制机制的法治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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