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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中的惩戒事由.doc

刍议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中的惩戒事由   摘 要:本文只讲法官的惩戒事由,这是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它直接构成惩戒与非惩戒的分水岭,故本文在分析目前法官惩戒事由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将“不当行为”的标准引入我国并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对中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后续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腐败;惩戒事由;不当行为   一个令法官群体尴尬的现象   近几年来,冤假错案发生频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不得不撰文《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予以训示。冤假错案的成因除法官能力不够外,法官的道德腐化亦是另一因素。2008年的最高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一案堪称法院系统中涉嫌腐败影响之最。现实残酷,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保持法官清正廉洁迫在眉睫,设置法官惩戒制度尤显必要和重要。而法官的惩戒事由,为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尤应加以分析考察。   一、概念引入:法官惩戒制度及惩戒事由   (一)法官惩戒制度   就一般意义而言,法官惩戒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官管理法的规定,对法官违反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以性质、情节、后果等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示警戒的法官管理制度。(1)广义的法官惩戒制度既包括法官弹劾制度,也包括法官惩戒制度;狭义的仅指后者。二者的区分在于一种是对法官的外部惩戒,一种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处罚。   (二)法官惩戒事由   先说一下惩戒标准。所谓“标准”,是法所规定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的一种行为尺度,离开这一尺度,人们就要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使他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2)法官的惩戒标准,就是法律据以对法官施以惩戒的尺度。而惩戒事由,是对抽象的法官惩戒标准的具体化,也就是说标准它确立了一个尺度,事由则根据这个尺度划定一个范围。   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法官惩戒事由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能对法官惩戒的主体有三个: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各级法院,三是党的纪检及组织部门。其依据在于宪法、法官法、公务员法、中共纪律处分条例及法院的内部文件。   (一)从文本依据上考察——失之过宽   关于惩戒事由的规定,外部的惩戒事由主要散见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分则部分、《公务员法》第53条。刑法主要体现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罪名的规定上。内部的惩戒事由主要规定在《法官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5至21条,《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2至69条(上面两个文件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至18条。   从上述文本关于法官惩戒事由的规定来看:   1、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惩戒的标准。《法官法》等都是通过分项列举的方式来规定法官的惩戒事由,这种方式简练但无法涵盖现实中的所有情形,并且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操作性不强。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惩戒的标准,许多法院普遍使用 “审判结果”作为标准。进而对一审或原审法官予以惩戒,即追究错案责任。这种做法,违反了“任何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原理,而且暗含着二审裁判一定正确、二审一旦改判一审法官就一定判错的错误逻辑。   2、惩戒事由中相当多是以“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为责任要件,这使得不少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戒。但现实生活中,真正能够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腐败行为毕竟少数,常见的往往是那些司空见惯的行为,如请客吃饭、赠送礼物等。   3、有些语词语义模糊,导致实践中对是否进行惩戒存在认定上的困难。如“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什么是审判秘密,向谁泄露才叫泄露,内涵和外延都没有明确;再比如“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多大的损失才叫严重损失。   4、惩戒事由未能将内外标准相结合。《法官法》和最高院的文件,都侧重于对法官在履职中存在的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惩戒,对法官的个人修养等内在因素则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图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加以规范,但未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二)从惩戒实例上考察——求之过苛   【实例一】2002年广东四会市法官莫兆军在审理李兆兴诉张坤石夫妇等四人借款一万元案中因据以裁判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而办了“错案”被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公诉。后经两审终审,莫兆军终被认定无罪。但莫兆军已失去了法院的工作。(3)   【实例二】2003年河南洛阳中院女法官李慧娟作为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种子纠纷案。该案的法律适用存在着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李慧娟选择适用上位法,并在判决书中将《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确认为无效。结果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被撤消、助审员资格被免除。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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