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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职业农民培养模式中职业院校的地位与作用.doc

创新职业农民培养模式中职业院校的地位与作用   摘 要 在对职业农民分类的基础上,建立以职业农民岗位分类与职级标准为基础的分类培训是对当前职业农民培养模式的创新。为此,要明确职业院校、职业农民分类及其岗位职责标准、职业农民培育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才能打破当前职业农民培养的弊端,而在这个过程中职业院校应承担起自身的职责,发挥其在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主体作用。   关键词 职业农民;培养模式;职业院校;分类培训   中图分类号 G725.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3)22-0065-04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05年底农业部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培养职业农民,到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力培养职业农民的要求,反映了国家对培养职业农民这一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当前全社会对培育职业农民的重要性已形成普遍共识,认识到培育职业农民将有利于改变传统农业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模式,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加快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等。但是,在培养职业农民理论方面的研究落后于社会现实的需求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究竟如何培养职业农民,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职业农民培养模式还面临很大挑战。   从现有对职业农民培养模式的研究来看:李金文指出要建立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的职业农民培训体系;要大力推进培训机制创新,探索“订单式”职业农民培训模式[1]。殷英认为职业农民培养模式的建构,一是要建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二是要改革农村职业教育体系;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和立法力度[2]。朱启臻建议建立良性机制培养现代化职业农民,如启动职业农民培养工程、鼓励优秀人才返乡创业、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3]。郭智奇指出要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推进教育政策向农民倾斜、加大财政投入,改善教育培训条件、推行农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快农民教育立法等工作来培育职业农民[4]。对职业农民培养模式的研究虽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大多是停留在宏观层面的政策建议,可操作性不强。   从职业农民的培养实践来看,现有的所谓职业农民培育多数和传统农民职业教育和农民培训没有本质区别,存在教育资源分散、培训缺乏规划性、培训内容供给缺乏针对性、培训形式重讲授轻实践、培训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上,都要对现有的职业农民培养模式进行创新和突破。从理论上看,应首先对“职业农民”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确定详细具体的职业农民岗位分类体系和职级标准。从实践上看,应结合上述具体岗位分类体系和职级标准来实施分类培训。通过确立职业院校在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主体地位,明确职业院校、职业农民分类及岗位职责标准、职业农民培育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构建以分类培训为基础的职业农民培养模式。   二、职业农民的分类   职业农民的分类就是指职业农民的类型或种类。职业农民的分类是进行职业农民分类培训的基础和前提。但当前对职业农民的分类研究并无统一说法,不同的研究者从自身视角出发进行不同的分类。比较典型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一是2006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对“职业农民”类型的划分。2006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按照农业产业将职业农民分为三大类:生产型职业农民,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及在农业企业被雇佣的“农业工人”等;服务型职业农民,包括农产品经纪人、农资营销员等;经营型职业农民,包括规模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经理等。   二是中央农广校郭智奇的分类。郭智奇把职业农民分为三类,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农业企业主等为代表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带头人;农民植保员、防疫员、水利员、农机手等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村经纪人等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5]。   三是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司长曾一春的分类。曾一春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职业农民进行分类。广义的职业农民包括农业职业农民、创业农民、农村社会化服务人员、农业产业工人、新农村带头人等,狭义的职业农民专指农业职业农民,如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主等[6]。   四是来自地方实践层面的分类。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是农业部确定的100个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区县之一。从调查情况来看,2012年12月,安康市围绕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并从四个方面对职业农民进行分类,即茶叶类职业农民、生猪养殖类职业农民、渔业职业农民、蔬菜种植类职业农民,并围绕该分类分别制定了四个重点产业领域的职业农民培育方案。   总之,研究视角不同、地方情况不同,也就存在不同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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