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问题研究.docVIP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问题研究.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问题研究.doc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为了应对新时期的受贿罪的新形势而制定的,本罪的增设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然而,本罪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关系密切之人”的界定等都存在模糊地带,这在学术界造成了极大的争论,也使得司法实务界在准确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上存在障碍,因此有必要对本罪的主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受贿;犯罪主体;关系密切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目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犯罪主体认定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两点争议:   (一)何为“近亲属”   按照我国目前不同的部门法之规定,对于“近亲属”的理解各不相同,在我国相关的民事立法中,近亲属主要指的是父母、子女、配偶、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1]在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兄弟姐妹。[2]在行政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则更为广泛,除了民事立法规定的范围以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3]综上可知,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对于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各个部门法之间差异较大。虽然在刑法典中新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当中明确规定了近亲属,但是唯独刑法典中没有近亲属的范围的规定。这就不免使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产生争论,导致司法不统一。[4]   (二)何为“关系密切之人”   与有立法界定的“近亲属”一词相比,“关系密切”一词的表述要更为抽象,日常生活中的关系密切的判断往往具有主观性和多变性。对于是否关系密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准则,而关系是否密切往往还会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化。目前我国有与“关系密切之人”的概念相似的用语,比如《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就有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规定,在该解释中,“特定关系人”包括近亲属、情妇(夫)和与官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显然该“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之人”并不是同一概念,因为“特定关系人”涵盖了“关系密切之人”之外的“近亲属”,那么“特定关系人”中的情妇(夫)以及共同利益相关者是否与“关系密切之人”具有交集值得探究。实际上在“特定关系人”的界定上除了“情妇(夫)”比较好判断之外,“共同利益关系者”也比较抽象,难以具体进行判断。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关系密切之人”应该是除了“特定关系人”之外还包括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但是其外延到底需要界定到何种程度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否则在司法实务中则无法准确定罪。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的界定   由于我国目前诸多部门法对于近亲属范畴的界定具有一些差异,因此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近亲属的范围界定有较大争议,目前对该罪中近亲属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   1.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界定本罪的近亲属。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很多渊源是我国的传统习惯,而且这种近亲属的范围最为符合我国自古以来、沿袭至今的家族亲属关系和伦理关系的传统,涵盖了我国家庭关系的全部,这样理解能够理性地适用刑法,也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5]   2.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界定本罪的近亲属。此观点关于近亲属的认定,可以尽大可能的将所有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的人囊括其中,能够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严厉处罚。[6]   3.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界定本罪的近亲属。此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上要高于上述两种观点所参考的司法解释。同时《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属于刑事立法,在内在的法律精神上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7]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最为合理,首先,从法律的关联性上来看,相比前两种观点来看,只有第三种观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属于刑事立法,刑事诉讼法其和刑事实体法在机能上都兼具有惩罚犯罪保障社会安全和防止权力滥用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功能。两种立法在本质上具有较好的关联性。   其次,从法律的位阶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的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对于两者在界定近亲属的范围上存在的冲突,需要进行法律选择,按照法律位阶高低原理,理所应当优先适用位阶更高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再次,如果将近亲属的范畴扩大到涵盖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甚至是子女的配偶或者配偶的父母等等姻亲关系,这从表面上看在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上不会有所遗漏,但是实际上可能导致打击面过宽,造成对刑法谦抑性的侵害,“基于人权法治基本理念作为当今文明各国价值追求的普遍目标,对刑法谦抑性主义的信念也不能动摇。”[8]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一)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笔者认为,关系密切之人的范围除了情妇(夫)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之外还应当有其他主体,而且关系密切的人的最准确判断标准应当是对

文档评论(0)

fa159y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