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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决判决的法理基础分析.doc
即决判决的法理基础分析
摘 要: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特色诉讼制度,即决判决制度在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具有十分优越的制度功能。即决判决在公正效率、简速裁判、费用合理性方面有其法理基础,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借鉴该制度的合理内核。
关键词:即决判决;公正效率;程序正义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即决判决是“对于重要的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点,而且申请人有权获得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对即决判决进行法理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该项制度进而借鉴制度的合理内核。
一、公正效率原则
公正效率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目标。诉讼过程的公正就是程序公正,其评价标准为诉讼活动是否符合公正程序的某些基本要素。诉讼结果的公正就是实体公正,其评价标准就是诉讼活动是否准确地认定了事实和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因此,评价一种程序是否公正,应当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来考察。即决判决与其他程序相比,最显著的特征在于省略了繁琐的开庭审理程序,而这是以案件主要事实不存在实质争议为前提条件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需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查清案件事实的程序要求,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保障,也是诉讼公正的内在要求。而针对那些在开庭审理前没有实质争议的案件,因无待证事实可待查清,开庭审理程序实属多余,利用即决判决简速处理应是诉讼公正的题中之意。
民事诉讼是一个运动的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也是一个时间消耗过程。诉讼过程的延长,当事人对诉讼所投入的物质和时间就越多。如果所有案件无论繁简、是否存有争议均须“一刀切”的经过开庭审理程序,势必造成当事人投入的物质和时间过多,进而因为诉讼投入大于诉讼收益而使自己得不偿失,或者因为诉讼迟延而使判决成为一种“迟来的正义”。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即是对正义的否定”。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增设即决判决可以快速处理部分简单案件,缓解案件压力。从个案角度考虑,它是对现实司法资源的节约;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它有助于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更快的解决纠纷,实现“整体正义的最大
化”。[1]
诉讼效益是指诉讼投入与诉讼收益的比例。诉讼投入主要包括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诉讼收益则是指当事人因胜诉而获得的有形的财产补偿、无形的社会效益以及国家因冲突得到了解决而获得的利益。先从具体的个案来考察即决判决对诉讼投入的影响。即决判决由于简化了开庭审理程序,因此无论对法院还是当事人来说,诉讼投入的总量小于其他开庭审理程序。当然,在诉讼投入减少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与其他开庭审理程序大致相同的诉讼收益,那么说即决判决的效益更高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即决判决是否更容易导致错判?在错判的情形下,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支付程序运行的直接成本,还要支付错误成本——即错误判决导致的资源无效益支出。正如贝勒斯所言,成本降低的“目的不在于使其中的一种成本最小化,而在于实现两者的总额最小化”。由于即决判决的适用对象是无争议案件,因此有无经过开庭审理程序都不会影响对争议事实的查明,至于法律适用更是谈不上了。因此,即决判决的适用大致可以达到与普通程序相同的诉讼效果,两者的诉讼收益大致一样。在诉讼收益大致一样的前提下,即决判决需要的诉讼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二、简速裁判之程序保障
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追求的两项基本目标,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上一个基本而长远的课题。所谓发现真实,是指发现案件的客观真相;所谓促进诉讼,是指当事人或程序当事人或法官致力于促使程序之利用、进行或运作更有效率,更加迅速,以减少在程序上付出劳力、时间、或费用而言,并非意味着致力于促使当事人或一般人尽量提起诉讼或设法多使用诉讼程序。
对一般程序保障论者而言,他们往往偏重于强调追求发现真实的程序保障,而忽略有关追求促进诉讼的程序保障。其结果是,过分强调保障提起上诉和辩论的机会,偏向于增多审级的审理,从而确保达成慎重而正确的裁判。其实,在现代社会,人们在注重诉讼公正(即实体利益)的同时,越来越注重诉讼效率(即诉讼利益),而当民事诉讼法给予当事人更多审级审理或提出更多攻击防御方法来确保正确裁判机会的同时,也就越来越导致损害程序上的利益。当事人和法院因程序的繁琐而不得不一再地花费劳力、时间和费用,从而有碍其对程序利益的追求。因此,程序保障应兼具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追求达成慎重而正确的裁判的程序保障与追求达成迅速而经济的裁判的程序保障,两者不可偏废,否则程序保障论将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久长地裁判是恶的裁判。诉讼过分迟延等同于拒绝裁判”。因此诉讼迟延不可接受,特别是对于经济实力不足、难以承受迟延负担的当事人而言,更是无法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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