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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讲解.ppt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呼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概念 一、卫生监督的概念: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概念 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 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五、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设置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卫生监督协管站 并挂牌。 2、设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挂“卫生监督协管科”牌。 3、交通工具:根据辖区管理区域范围、工作量配备必要交通工具。 4、设备配备:电脑1台(含打印机)、照相机1台、电话1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桌、椅及文件档案柜等。 5、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等现场快速检测与标本采送样设备。 六、人员配备要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至少设置2名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岗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专职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设立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并纳入编制规划。村卫生室应至少指定1名医务人员承担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工作。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中聘用 。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 2、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3、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4、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5、 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 6、卫生监督协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 7、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8、 卫生监督协管绩效考核及奖惩制度 各项制度上墙 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四)学校卫生服务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公共场所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1、信息来源 (1)、诊疗医生接诊报告的信息; 注: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病人后,通报卫生监督协管员。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或在协管工作中发现食品可能遭到有毒有害物污染,食用后会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3)、公众举报信息。 2、收集信息 1、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名称、具体地址; 2、事故发生或中毒病人发病时间、发病人数、有无死亡及人数; 3、可疑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地点、进食人数; 4、中毒病人典型症状或表现、就诊地点、救治措施; 5、联系方式。 3、报告信息 对事故或事件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做好信息记录 ),应在2小时内将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信息内容”栏应写明具体时间、具体地点、范围大小、涉及人数、可疑食物等。 4、协助调查 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后,卫生监督协管员应积极协助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4、工作流程图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1、宣传教育、咨询、指导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居民和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 (1)、门诊职业卫生宣传 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置的卫生宣传栏,包括卫生墙报、宣传橱窗和流动宣传展板等宣传辖区内存在的常见职业病危害知识,提高劳动者的防病意识,内容要精炼、通俗易懂,可请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业务支持。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接诊医生通过询问职业史、介绍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发放知识手册、答疑等方式向就诊者提供职业健康教育、咨询、指导服务。 (2)、辖区职业卫生宣传 结合每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配合辖区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向辖区职业人群宣传,如开展职业卫生知识讲座,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张贴宣传画,影音播放等形式,开展职业病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全民职业病防治意识。 2、报告信息 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做好信息登记,并及时向本地区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1)信息登记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A:结合临床表现,详细了解可疑患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可导致此类疾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患疾病是否在接触危害因素之后发生;患者的疾病是否在《职业病目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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