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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培训讲解.ppt
广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条例》解析 第三章 第三十条 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 销装饰装修材料; (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规定了建设单位需在合同中向业主明示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 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规定了建设单位需在合同中向业主明示的内容: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用房有了明确的要求: 1、需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2、面积不得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80平方米。 3、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1、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15天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四章 第三十八条 明确规定物业费计算的起止时间: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四章 第四十条 列明了交接时需移交的物业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 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明确规定了: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的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对车库和车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1、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房屋需一并公布车库和车位数量与售价; 2、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和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证和现售备案(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和车位除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 对车库和车位的使用者做出了限定: 1、车库和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车库和车位等于或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 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 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 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新《条例》解析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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