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的法复习笔记:物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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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的法复习笔记:物权

/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2013 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 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 条) 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一)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性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不可共存 (二)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 (2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动产担保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 质押权 自愿登记的抵 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 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权 未登记 的抵押权 法定担保物权 登记公信力 交付公信力 无公信力 / 法定优先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若与约定抵押权并存,前者 优先于后者。 2、抵押为登记的,效力相同,不论时间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3、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 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2 )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 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 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强制--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 创设 2、内容固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三、物权的保护 ★★ 1、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2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不是一项独 立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 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 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 享有物上请求权的人不限于所有人,他物权人也享有之。 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赔偿 损失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 ① 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 ② 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要损害才有赔偿 ③ 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 4、物上请求权的类型--不仅是物权人享有,他物权人也同样享有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 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 (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2 )妨害停止请求权 (3)妨害预防请求权 (4 )恢复原状请求权 四、物权的变动 ★★★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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