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的法辅导:保险合同分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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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的法辅导:保险合同分类

/ 司考商法辅导:保险合同分类 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如下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 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 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 产,例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 (2 )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责 任,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 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植物等。 我国目前开办的财产保险主要有三种类型: (a )国内财产保险; (b )农业保险; / (c )涉外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主要有: (1)人寿保险; (2 )健康保险; (3 )老年保险; (4 )伤残保险等。 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有: (1)简易人身保险; (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 )团体人身保险; / (4 )养老金保险; (5 )医疗保险; (6 )学生平安保险; (7 )涉外人身保险等。 (二)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实施的形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强制保险合同。又称为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的 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如铁路、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 强制保险,以及我国有的地方实行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强 制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主要适用于诸如交 通工具责任、产品责任、公共责任、雇工责任、职业责任等领域。 2、自愿保险合同。是指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 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 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 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 (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人的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原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原始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或第二次保险合同。保险 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的,即为再保险。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 可以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分给其他保险人一部分,使数家保险公 司对同一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增加了保险的可靠性。再保险制度 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险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分担,而且有利于保护 被保险人的利益。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再保险则 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对其所 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前提。但是,再保险合 同又是独立的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分出入与分人人,原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再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 / 人。因而,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发生任何直接的权 利义务关系。据此,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 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 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的分出入不得以再保险 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 责任。 (四)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人的人数的不同进行的分类1、单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同一 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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