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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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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试行)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7 年12 月1 日 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7 )城设字第466 号 为适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 范》,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39—87 ,自1987 年12 月1 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7 年9 月3 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 )城设字178 号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任务的 通知,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吸取了我国近年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 专家审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望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 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 制组,供修订时参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1987 年4 月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 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 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 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 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 人,托儿大班21~25 人。 2 .幼儿园:小班20~25 人,中班26~30 人,大班31~35 人。 第1.0.4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 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 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 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 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 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2.2.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 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 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 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 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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