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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保成律政固本阶段杨帆理论法学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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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 2010年固本阶段法理、宪法、法制史讲义 杨帆主讲 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   ————苏轼 (三)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但大多数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社会关系式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可能(滞后的); 4.法律应该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个别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 (四)法律局限性在法的要素中的体现 【解说】 1.当法律规则空白漏洞的时候,法官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案件,故需要寻找裁判案件的标准,这时法官就可以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当法律规则出现僵硬性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个案不正义,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官可以舍弃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规则而是用原则。” (五)法的局限性在正式渊源中的体现 【解说】 1.非正式渊源对正式渊源的弥补作用 任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法律问题都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总会有一些问题不可能从正式的法的渊源中寻找确定的大前提。这包括下列情况: 第一.正式的法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 第二.使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 第三.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两种解释的莫能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法律人为了给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就要诉诸于法的非正式的渊源。 2.习惯 (1)习惯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①作为正式渊源补充法律的漏洞。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当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法官可以援用习惯作为对正式渊源的补充。 ②作为判例的基础直接适用于法律。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判例法国家。很多先例本身就是在习惯的基础上论证和总结的,这个时候习惯本身就构成了正式法律渊源的依据。 ③适当的时候作为对制定法突破与背离的正当依据。在大陆法国家,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制定法进行突破和背离,尤其是制定法的具体规定明显违背社会发展与出现极端不正义的情况时,法官可以在习惯、法理、法律原则等因素中来选择若干因素突破和背离制定法,这个时候习惯就有可能成为突破和发展法律的正当依据。 (4)习惯成为正式法源的条件 ①客观要件:必须是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为民众一直遵守且反复适用的惯行; ②主观要件:参与这一惯行的社会成员,对于该惯行的适法性产生确性; ③形式要件:该习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3.判例:统一解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理论储备之二:由“和谐社会”引发的相关理论 【解说】 (一)自由 1.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自由的边界,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2.法治社会,法律——特别是公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公家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形式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 3.法律限制自由的正当性论述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 (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称。其中公共秩序,系指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其中的善良风俗,系指社会的一半道德观念。换言之,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对民事活动当事人尊重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要求,但事实上,两者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都以社会和国家的健全发展为目标,因而在理论与实务中往往不区分两者而合称为公序良俗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二)正义。 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一个正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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