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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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本章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及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概括阐述。 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 。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一)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二)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1993年通过,2000年修正 (三)立法特点 *治理综合化 *管理系统化 *功能社会化 涉及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适用。 2.产品标准。 3.抽查制度。 4.社会和消费者监督。 5.企业产品质量义务。 6.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 。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一)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二)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1993年通过,2000年修正 (三)立法特点 *治理综合化 *管理系统化 *功能社会化 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集中领导,分区分行业管理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1、国家标准(GB) 2、行业标准(IB) 3、地方标准(DB) 4、企业标准(Q/B) *效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属法定标准和强制标准(T), 任何生产者、销售者都必须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降低产品标准。 、检验应依标准进行 (1)法定标准——可以是GB、IB、DB (2)约定标准 3、国家对企业检验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应 当检验合格 ★出厂销售的 产品,必须有 质量检验格证 (一)作为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 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3.保证销售产品质量 (二)不作为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的上述质量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加以变更。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瑕疵:(1)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销售者 产品的购买者 3.责任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产品缺陷造成了损害; (3)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2.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受害者 生产者和销售者 承担连带责任和先行赔偿责任 适用《产品质量法》:(1)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质产品;(2)产品的生产企业;(3)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2.为不合格产品:(1)依据是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ⅠⅢⅡ》和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Ⅱ、Ⅲ》(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碘摄入量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2)《产品质量法》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浙江省工商部门依据检测结果公布儿童食品质量抽检报告,并履行通知义务,是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且程序合法。 4.媒体曝光和消协督促,促进了事情的公开化和尽快解决。 未履行义务:外包装上标明的碘含量为30微克到150微克,与实际的191——198微克不符,(1)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而冒充合格产品。 6.外包装上标明的碘含量为30微克到150微克,与实际的191——198微克不符,属产品质量瑕疵,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责任。对于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特别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只换不退违法。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而冒充合格产品。 3.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返回 )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保证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具备必要的产品标识;(3)产品中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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