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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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汇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6号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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