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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信誉基础.pdf

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引言::一个实例的分析:: 据《北京晚报》2001 年6 月20 日报道,2001 年2 月14 日,魏女士到北京建设银行 甘家口分理处支取了5 万元现金,随即到相距不到30 米的工商银行甘家口储蓄所存入。工 商银行工作人员从中验出两张100 元的假钞。魏女士称,两张假钞是刚在建行取出的一整 捆1 万元的现金中发现的,当时封条都没有拆。魏女士立即返回建设银行要求赔偿,但银 行称,钱出了大门,难以确认假钞是从哪一个环节出现的,银行不能承担责任。魏女士因此 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魏女士败诉。 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需要证据。但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和被告都拿不出充分的证据。 原告没有办法证明假钞是银行(被告) 处出来的,银行也没有办法证明假钞不是来自银行。 那么,法院判决的理由何在呢? 设想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一个非常可能的后果是,将诱发 更多的客户到银行兑换假钞,不论假钞是否出自银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解决客户方面 的道德风险问题,判决原告败诉是合理的。但这样的判决会不会诱发银行方面的道德风险 呢? 如果银行可以对自己发出去的假钞不负责任,银行为什么不以发假钞谋利呢? 一个可 能的解释是,银行方面的道德风险可以通过要求客户在取款时当场验钞来解决,如果客户不 验钞,责任自负。但如此一来,是不是要求每个客户取款时都带一台验钞机呢? 这样的话, 有多少人愿意把钱存入银行呢? 如果法律规定由银行方面提供验钞机,当然可以省去客户 的麻烦,但客户怎么能相信银行提供的验钞机是真的呢? 因此,我们可以为法院的判决提 供的唯一合理解释是,法院假定银行比客户更重视信誉,因而更值得信赖。如果这个假设不 成立,法院的判决就是没有道理的。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现在,法律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关注, 但对信誉的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不够。事实上,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 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能起作用。一个没有信誉机制的社会 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前面的例子表明,法律制度的运行本身离不开信誉 基础。在一个人们(包括法官) 普遍不讲信誉的社会里,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一、正式合同与非正式合约 人们之间的交易是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这种交易可能表现为产品与劳务的交易,也可 能表现为以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形态出现的合作。交易出现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交易能带 来总收益(社会效率)的增加,从而使得交易双方受益。比如说,A生产一件物品的成本是 100元,该物品对B 值120元。那么,A与B之间的交易将带来20元的净剩余(假定交易 成本为零),这20元的净剩余可以通过适当的价格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价格在100~120元之 间)。相反,如果A生产这件物品的成本大于120元,交易就不应该、也不会发生。所以说, 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交易一定会创造社会效率。 但是,交易带来总收益的增加只是交易出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交易出现的另 一个必要条件是,当事人都有充分的信心预期对方能履行承诺。否则,即使交易能带来社会 剩余,交易也不会发生。在上例中,设想A 与B 事前签署一个合同,规定A 为B 生产这 件物品,B 在收到该物品之后再给A 支付价格P。如果A 预期B 在收到物品后不会付钱, A 就不会签定这样的交易合同,更不会为B 生产该物品,交易就不会发生。 当然,交易 的发生并不要求当事人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对方会履行诺言。假定A 的生产成本是100 元, 事前谈判达成的价格为110 元,如果A 是风险中性的,那么,只要A 相信B 履行承诺的 概率大于91% ,交易就可能发生(交易带来的预期收入大于100) 。如果A 是风险规避的, 交易的发生要求A相信B履行承诺的概率就要更大一些(如95%)。 那么,A 是基于什么因素作出对B 履行承诺的判断呢? 一个因素是B 的个人品德。如 果A 知道B 是一个很讲信用的人,A 将更可以为B 生产。这被称为第一方执行的合约(first —party enforcement) 。但是,在商业社会,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许多 交易活动都是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进行的。比如说,当我们到商场购买东西的时候,我们并不 认识商场老板和售货员,我们对他们的个人品德一无所知。如果交易只发生在相互之间非常 了解的当事人中进行,交易的范围将是非常有限的,大量有利可图的交易都不可能发生。 经济发展史表明,在本来不认识的人之间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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