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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精要.ppt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1. 总 则 适用范围 监理原则 工作任务 监理依据 责任划分 1.1 适用范围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本规范中如监理工作依据、工作方法、工作手段、质量控制、合同完工验收等内容,同样适用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本规范中关于计量与支付部分的相关内容(包括条文、表格等)均基于单价计价方式或以单价计价方式为主的混合计价方式。不论是中型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如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则本规范中关于计量与支付部分的条文及相应的表格大多数都不能适用。 1.2 监理工作的原则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续1.2: 如何做到“独立、公正” 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合同管理,客观上处于合同双方之间的第三方地位,要求公正地处理承、发包双方的争议。 由于监理单位是发包人聘用的,其公正性常受到承包人质疑,认为他们偏袒发包人。有的发包人则认为监理单位是受我聘用的,理应按我的意图办事,也例监理单位难于坚持公正立场。 合同双方要支持和理解监理人的公正立场,尽量使双方争议在监理人公正协调下解决。监理人办事公正,能够处理好合同双方大部分争议,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能,对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有利,还能节省用于争议调解或仲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这一点在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应遵守的规定里也有叙述。 续1.2: 需要发包人批准或同意的事件 1.3 监理工作任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任务,以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为核心,加强信息管理,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 1.4 施工监理依据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5 监理的有关责任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监理机构应对所监理工程的各类文件和活动结果进行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但这些不免除或减轻发包人(如提供的图纸、施工场地、工程设备等)或承包人(如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检验测量结果等)应承担的责任。有些承包人、设计人或发包人以已经过监理人审核、核查、审批等为由,免除或减轻自己的相关责任,这一点是不成立的。甚至有的承包人在完成工序后,不实行自检(即“三检”),直接报请监理人进行检验,从而将责任推给监理人。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1.5.1 监理人责任种类 监理人应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①与他人串通一起的责任; ②严重失职的责任; ③不尽职的责任。 1.5.2 监理与他人串通的责任条件 监理人与发包人、承包人串通,并带来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 ①监理人与发包人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②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③监理人与发包人或承包人串通,将不合格的建设部位(工序)、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④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故意隐瞒有关数据,严重影响工程安全。 1.5.3 监理失职的责任条件 监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则可认定监理人员失职,主要包括: ①没有按规定对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审查、审批等。如施工图纸的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戒工程变更的审核等。 ②没有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隐蔽部位和关键部位的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与监督。即没有对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了必须进行旁站的部位进行旁站。 ③没有对承包人的不良行为,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进行处置。 1.5.4 监理不尽职的责任条件 要想判断监理是否承担不尽职的责任,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监理要尽自己所能真正履行职责和义务”。 ①监理人员是否具备胜任监理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即监理人员的监理能力是否满足监理的要求。监理能力是确保监理人员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②监理人员是否确实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职责和义务。 1.5.5 监理责任形式 监理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分为连带赔偿责任和单独赔偿责任两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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