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造价员考前培训基础理论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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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造价员培训 南通人民东路8号王府大厦麒玉楼3楼 第六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格式条款合同中具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六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1、合同无效 (p146) 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p146)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领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含义、可撤销合同的特征、重大误解等内容 23、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法律效力(p147)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并不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结束。 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 第六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4、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 (p148) 当事人变更合同,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等级手续,否则合同之变更不发生效力。 在法律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变更合同的形式,可经双方协商议定,通常变更的合同应与原合同的形式一致。 25、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p149) 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第六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6、违约金及赔偿金 (p150) 违约金的根本属性是其制裁性,还具有补偿性。 赔偿金的根本属性是以实际损失为前提的补偿性。 法律规定,违约人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当然免除继续其履行的义务,权利人要求继续履行时,而违约人有继续履行能力的,必须继续履行其义务。 第六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7、定金 (p150) 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六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9、定金 (p150)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收回或抵押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28、担保 (p158)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 下列人不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六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本知识 30、代理 (p163)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31、代理的种类(p163)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第七章 附录 附录三(p174)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录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七章 附录 第七条 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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