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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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案例 案例13-1 车损人伤还要退保费 索赔走错程序车险会白买 案情介绍:2005年3月1日,浙江温岭的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的宝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风窗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现场高速护栏被撕裂约10m长的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当年7月27日,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此后,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5年12月底签订协议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承诺得到补偿后,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关,不再追究其他补偿或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200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家用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张先生一算账,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获得两家公司的补偿和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但令他感到更“亏”的是,保险公司“退赔”,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知张先生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协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张先生放弃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008年2月,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保险金。 2009年初,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判决张先生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损失。张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和隔离措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故终审判决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台州市中院法官认为,张先生遭受车损人伤令人同情,遗憾的是他走错了索赔程序。因为《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来源:2009年6月17日《经济参考报》) 案例13-2 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应按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索赔 案情介绍:2007年郑州管城区的张女士驾驶的豫AC7现代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该车修理费为24050元,张女士将其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时张女士认为置换汽车部件耗时太长,而且也未必是原厂配件,这样只要求修理部对其车损害部分进行了修理。修理后,在张女士索赔时,保险公司声称,投保人报称的修理费用明显高于其修车实际花费的费用,因为张女士应该置换的汽车部件没有置换,拒绝赔付。张女士则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遂诉至法院。但其诉求未完全被支持,而是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11044元进行理赔。 案例分析: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其宗旨是对投保人发生事故后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降低风险。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被保险人不会因为保险的赔付而有所受益。本案件中,张女士在修理汽车过程中,违反《保险合同》和理赔程序的规定,应该置换的汽车部件不予以置换,也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单方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构成了对《保险合同》的违反。 本案提示车主,在车辆定损后,车主应该按照《理赔书》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给自己增添安全保障。如遇情况有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到自身理赔程序的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13-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豪车大修花掉87万元 案情介绍:141万的豪车刚买一个多月就发生事故,大修一番后花了87万余元。此后,保险公司对此拒绝理赔,原因是车主的临时行驶证存在是否过期的争议需鉴定。 西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身为某公司董事长的方先生诉称,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费141万元购置了一台奥迪A8轿车。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驾驶该车在开发区某路段与另一车相撞,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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