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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标准员培训建设法规精要.ppt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于1992年12月30日。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制定、审批与发布复审与修订、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范围与制定标准的范围相同。 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 50 ***— ** ─┬─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 — ** ─┬─ ─┬─ ─┬─ └──┼───┼───推荐性国家的标准的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一)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发布实施。 目的: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使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概念: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确定了监督机构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审查主管单位应当分别对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方式。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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