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及高危药品管理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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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及高危药品管理 淄博市中心医院 司继刚 2014.7.24 一 特殊管理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法规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12.1)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11.1) 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005.11.14) 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7.1.25) 5《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7.1.25) 6《处方管理办法》(2007.5.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可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哌替啶、吗啡、芬太尼、羟考酮、 可待因、布桂嗪、罂粟壳 第一类精神药品:哌醋甲酯、氯胺酮、三唑仑、 丁丙诺菲、去氧麻黄碱 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苯巴比妥、曲马多、 咪达唑仑、地佐辛、唑吡坦、 佐匹克隆 第二阶梯药品 第三阶梯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 “五专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追踪检查法 1.麻醉处方上的病人姓名与《使用登记册》上姓名不符。 2.处方正文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 剩余药量未登记或用量不符。如何处理。 4. 签名留样,资质审查。 剩余药量处理 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当使用留有残余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注射护士或二名护士双签名,当场监督销毁并记录。 积攒药品,院外使用 服药到口 出院带药 处方管理办法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持卡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吗啡无封顶效应,按病情需要给药)。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在病历中记载随诊情况)。 关于哌替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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