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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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精要.ppt

一、特殊管理药品的范畴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流程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的主要环节 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职责、监督、检查; 药库管理-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账册管理、报残损处理等; 药房(调剂室)管理-确定合理基数、领药、入账、保管、核发、出账、处方管理、病区基数核查、空安瓿和废贴的回收与监督销毁等; 病区基数管理-申请合理基数、领药、保管、使用登记、交接班登记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包装上有相应文字/或图形标识,可根据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取得《印鉴卡》的条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取得《印鉴卡》的条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印鉴卡》的申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 《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的校验、变更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印鉴卡》的校验、变更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 印鉴卡的另一个作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5月1日施行)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购用证明。 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采购 医疗机构须先确认药品批发企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送资格。由采购人员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交与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后者按照申购数量在约定时间配送。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医疗机构应保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库存,库存量不宜超过一个月的用量。采购人员负责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申购数量要依据近期使用和出库情况,结合实际库存来确定。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限于本单位内临床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出。 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须先审核药品批发企业的资质。医疗机构需将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含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留于药品批发企业备案,采购人员变更时需重新备案。采购人员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药房领药、账物管理与调配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数量。周转库(柜)应当天结算 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药房领药、账物管理与调配 采用基数管理模式,将“麻、精一”处方的药品进行分类统计后,按照实际用药数量填写领药单,凭领药单和相对应的处方到药库领药 药房(调剂室)须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保险柜),保持合理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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